关于和谐,最朴素的民意表达就是:公平与正义是最大的和谐。温总理“两会”期间在答记者问中再次唱响了“中国正义”的最强音,这个铿锵的姿态应该说在2006年就已旗帜鲜明: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2006年4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上指出,“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正如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开篇给“正义”下的经典定义——“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正是在这种“永恒不变的意志”引领下,我们于饥饿时怀温饱念想、于不平处怀救济之望、于贫寒时怀齐心之力。在这个价值多元、社会嬗变加剧的时代,“形式9_5t”和“实体正义”永远是社会主义制度温热的内在血脉。
“制度的正义”倾向于“一步式抵达实体正义”,是每一枚制度设计种子最核心的基因序列,侧重于制度安排的理念和价值取向。政治哲学家罗尔斯曾对“社会正义”提出了近乎完美的两个原则:一是“自由的平等原则”,强调每一个人都“平等”地享受政治自由等各种权利;二是“差别原则”,强调社会经济的不平等,必须能使社会中“处境最不利”的成员获得最大的补偿。但这种“社会正义”在实践上往往二律背反。譬如我们在医改、住房、教改等方面的实践,应该说,很多改革和制度安排是正义的,但在实践中都或多或少地放大了某些‘‘非正义”的因素,结果自身又缺乏纠偏的能力,易引发相关利益群体、尤其是缺乏话语权的弱势群体的不满。
问题何在?关键恰恰是我们忽略了对“正义的制度”的追求。尽管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正51.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变幻无常的脸”,但“正义”的终极目的是实现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我们过去喜欢以“绝对平等”来抵达“正义”,结果不是忽视先赋差异上的另一种不平等,就是在实践中被“平等”规则狂任纠偏。其实,最合理的应该是允许不平等的存在,但请要为它“设界”——就譬如原谅木桶上那参差的短板,但请把他们尽管与最长者的距离缩短一样。
“正义的制度”更重于形式正义、程序正义,这是为我们“好心办坏事”的流感型制度群矫正的关键。于一个饥饿者而言,生存保障决不是让他撑死,而是让他三餐有着落。抵达“实体正义”没有程序上的正义注定是可怕的。“正义”要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必须经得起程序正义的检验。我们那些办给老百姓看的“花架子实事”、绕开依法行政的‘‘拍脑袋决策”、伤害司法独立的长官意志……哪一件哪一个论说起来不是充满着“制度的9-5t”的呢?但问题是,这种只要结果不要过程的“善意”正因为无法监督与矫正、被不断异化和寻租,如果说要重新归置我们的“正义观”,首先要补课的不是“制度的正义”、而是富杂性、可溯性和救济性的“正义的制度”。
一种社会政治和经济结构或制度如何安排才算是正义?这永远是一个充满了终极关怀的人文法治命题,即便无法瞬间抵达,但请一直无限接近。践行温总理的“正义论”,需要我们以“正义的制度”捍卫“制度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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