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无论其是否就业,也无论其身份如何,只要其家庭的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就可以申请领取其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补助。目前这项制度已经覆盖我国城镇所有持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成为中国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家庭收入核查是城市低保工作中的一个最关键、也是最难把握的环节。在实际操作中,隐瞒家庭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等现象屡见不鲜,家庭收入无法准确核实的情况也大量存在,比如,低保工作者无权到金融机构查证申请人的存款情况,就无法准确掌握申请人的存款情况。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对城市低保制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带来影响。
为了准确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确保城市低保制度的绩效,在国家对家庭收入核查尚未作出统一规定的情况下,各省市区相继出台了一些与此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在这些文件中,一般都作出了家庭存款超过一定限额、拥有高档奢侈品、购置商品房等家庭不能享受低保的规定,对申请人虚报、瞒报家庭收入的现象是一个很好的抑制。同时,实践中要注意完善方法、严格程序,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及家庭消费习惯制定规定,避免“一刀切”,才能得到群众的理解。
目前家庭收入核查环节的大量工作是由居委会来承担的。其好处在于,降低了行政成本,利用居委会这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将低保制度迅速普及开来,弥补了政府在基层工作经费上的投入不足;其缺陷在于,居委会所处的社区是一个熟人社会,时间一长,“人情保”等不正常现象就有了生长的空间。
从各地情况看,“民主评议”并不针对所有低保申请人,而只是针对“有隐性收入和家庭生活水平较高或能够自行维持家庭最低生活,而又无法核实的特殊对象家庭”。对基本能够正常核实家庭收入的,仍然运用个人申报法、入户调查法、单位(邻里)走访法、部门协同法、行业评估法等。就目前来看,民主评议法在家庭收入核查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对那些就业年龄段的家庭,居民群众的监督效果很好。
同时,实践中应该完善制度、严格纪律,在发扬民主的同时加强科学性:一是加强动态管理,按照低保对象的不同家庭情况进行分类,对“三无”对象等家庭,按年审核,对就业年龄段的家庭,则按季、甚至按月审核;二是加强规范管理,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低保工作操作规程,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严格操作程序;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低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群众举报和检查出问题的,要坚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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