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重庆沙坪坝区法院的一名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平均每个月要参与审理10~12起案件,最忙的时候,一周就参与审理了5起案件,比有的专职法官审案还要多。此前,在江苏扬州市中级法院举办的人民陪审员论坛上,就有人提出,陪审员“应该趋向精英化,甚至可以改人民陪审为专家陪审。”的确,在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的陪审活动,已经出现了专业化、精英化和向“编外法官”发展的趋势。
或许有人会问:既然陪审员要走向精英化和专业化道路,那为什么有这么多现成的法律人才不用,偏要从不一定懂法的公民中去选择陪审员,再去进行所谓法律培训,岂不是多走弯路吗?事实上,已于2005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五条明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由此可见,现行法律已经明确将大部分法律工作者排除在陪审员队伍之外,也就是说,陪审员专业化、精英化不仅于法无据,而且是有悖于法律原则的。
陪审员制度作为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每个公民都有可能成为陪审员。陪审员应当来自不同年龄(成年人)、性别、职业、文化程度、种族的人群。正如西方学者所言“任何人有权从他的同伴的激情和智慧中获益”,陪审制度作为民主的产物,其出发点就是为了让普通公民能够参与案件的审理,陪审员理应非精英化和非职业化。任何法律适用都不可能是绝对的,法官也不是机器,法官的自由裁量是由法官的价值观最终决定的,而随机挑选的陪审员能照顾到各种价值的平衡,从而能够避免根据少数人的偏见判案。可见陪审制度的存在,是为了实现纯粹由专业法官审案时难以完全实现的,而现代法治应该具备的民主、公正、自由、人道四大价值。
应该说,从追求司法公正的价值来看,陪审制度是遏止司法腐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能够增加控辩双方或原被告双方从中作弊的难度系数。毕竟在一个地方有权有势者是少数,他们目标集中,容易成为贿赂或拉拢的对象,而随机抽签产生的陪审员通常能够规避这样风险;从保护公民自由的角度来说,陪审员是审判活动临时组织起来的人员,案件审理完毕后就消失在茫茫人海中,不必担心被报复,也没有当事人所给的压力。实际上这是一种责任分担的方式,由所有社会公众承担审判后果;从实现人道价值来看,司法实践活动中体现公民对每一个具体案件心理感受的最佳方式应当是陪审,因为作为“社会缩影”的陪审员是社会心理的反映,由他们参与判案,能够更加合理地将宽容与良心运用在具体的案件审判活动之中。
综上所述,中国的陪审制度理应回归到陪审制度设计的合理本位上,一方面,实现陪审制的民主化,让其具有广泛代表性;另一方面,回归陪审制非精英化、非职业化的本位,向权力实质化靠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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