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有关部门以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为契机,以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为主线,以加强环境执法为手段,以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目标,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2006年的环保专项行动将突出从三个方面进行:
一、认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为全面、深入了解全国环境安全状况,排查环境安全隐患,2006年,有关部门将继续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以化工、冶炼等行业为重点的环境安全大检查,重点对江河湖海沿线沿岸的石化企业,特别是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上游和城乡居民集中居住区周围的大中型化工企业进行检查,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时限,有效遏制环境污染事故。对于排查出来的问题,将分三步进行整改。第一步,依法对违法排污企业、违法建设项目进行处理,对发现的环境安全问题能整改的立即整改,并建设必要的污染事故应急设施;第二步,对需要从产品工艺升级、技术改造和污染源治理等治本措施上解决问题的,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单位,限期完成;第三步,对布局不合理,处于大江大河沿岸、居民集中区、饮用水源地上游的企业,逐步通过搬迁改造等措施,彻底消除隐患。
二、坚决查处各种破坏环境的违法违纪行为。2006年,有关部门将以解决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贯彻实施《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并以此为依据,加大环保行政责任追究力度,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形成强大的政策、舆论攻势,加大警示教育力度。对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政策措施拒不纠正的,在处理环境违法案件时瞒案不报气压案不办、处理不力以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法违纪的,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管涉及到谁,都一律依法严肃查处。对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企业,将依法追究企业法人的责任。
三、大力推进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为积极应对环境突发事件,我国将建立和完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工作目标是:建设国家、省、市和县四级环境应急队伍,并达到应急工作标准化建设标准;加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能力的建设,实现环境应急预警、响应、处置标准化和程序化,提高环境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完成我国环境突发事件危险源的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动态监管及监测预警体系,构建全方位的环境安全应急防控体系;健全与环境应急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环境损失的赔偿机制;加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技术研究和科技投入。通过这些工作,力争使我国特大和重大环境事件得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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