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合肥2006年8月28日报道:近日,河南荥阳市一辆吊车被查出欠缴养路费,交通部门“依法”责令车主补交本金、滞纳金、罚款共计约76万元,其中滞纳金总额高达49万元。尽管如此“天价滞纳金”引起社会一片哗然和质疑,但交通部门却理直气壮:根据1992年交通部等部委联合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按每日1%的标准依法收取滞纳金。而依据这一标准,滞纳金的年利率是365%,约是现行银行利率的507倍。
及时缴纳养路费是车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车主拖欠养路费当然要追缴,但交通部门的如此“天价滞纳金”制度也值得商榷。这一制度是十几年前制定的,有关部门当时也并没有以“听证”等方式与百姓商议。十余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连《宪法》都作了很多修改,而这种部门规定,为什么就不能改一改呢?高于银行利率的507倍的滞纳金,如此高的纠错成本,叫人不得不对这个制度的合理性发出重重的疑问,对交通部门守着这样的制度一成不变提出质疑。
“天价滞纳金”背后折射出的,是交通部门“以罚代管”的“惰政”积习。现在机动车都是电脑信息化管理,哪辆车缴没缴养路费,打开电脑就能查到。但许多地方的交通部门,不是运用现已十分便捷的通信手段,主动及时提醒督促司机缴纳养路费,而是坐等“秋后算账”。以发生在荥阳市的这起吊车“天价滞纳金”事件为例,几年来公路部门根本没有检查该车辆缴费信息,没有及时通知车主缴纳养路费。如果说车主没有及时缴纳养路费要缴滞纳金的话,那么交通部门服务工作的如此滞后和欠缺,又该如何问责和处罚呢?
看来,“天价滞纳金”的制度应当改一改了,交通部门“以罚代管”的“惰政”积习更应改一改,拒不改进的,也应罚缴“不作为”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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