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的和谐秩序是指劳动者和雇主在实现并维护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形成并遵循良好的规则,采取理性的行动方式,两者之间形成的规范有序、良性互动、和谐相处的良好状态。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和谐秩序的形成,不仅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在我国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向市场化和契约化方向转变的过程中,包括政府、企业和劳动者在内的诸多主体都应该发挥各自作用,共同努力,推动劳资关系和谐秩序的形成。
第一,国家立法机构应尽快完善法律层面的规则。秩序的核心是形成规则,秩序的形成过程首先是规则的形成过程。依靠限制任意行为和降低冲突可能性的规则,以一般性的、预防性的方式限制个人的绝对自由,是防止冲突的方法之一。为此,国家立法机构应该通过完善劳动法律体系,提供规则,把劳动关系领域内各主体的行为限定在法律的框架之内,以增强各方的预期和相互间的信任。
第二,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并完善集体谈判制度,确保工会维权行动切实有效。要推动集体谈判制度的建立,当前最重要的是加强非公有制经济中雇主和劳动者的组织化程度,特别是劳动者的组织化程度。为此,应通过文化教育、法律知识培训等形式,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其团结起来进行自我保护的意识。此外,还要建立并完善雇主与劳动者的协商机制,逐步建立企业主组织与工会组织的谈判机制,发挥工会组织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维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第三,完善操作层面的规则——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作用和实际履约与劳资关系和谐秩序直接相关。为此,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要经常进行劳动合同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劳动者和雇主都能切实了解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四,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劳动执法队伍建设,大力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执法力度,对雇主拖欠工资等不遵守规则的行为予以严厉惩处,迫使雇主遵守规则。同时,有必要建立严密的劳动监察体系,改变目前劳动监察仅仅停留在出现严重问题时才开展执法检查的被动方式,变被动回应为主动监察,形成常规监察和重点监察相结合的劳动监察工作制度,以杜绝雇主不遵守规则行动的发生。
第五,完善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使各主体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化解矛盾,避免冲突。首先,有必要扩大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将所有涉及劳动关系的争议均纳入到受理范围中,并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其次,改革当前“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为“双轨制”,即“裁审分轨,各自终局”的体制。
第六,重视调整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的非正式制度。加强全社会的伦理道德建设,宣传诚信、合作、双赢的理念,提高雇主的思想道德素质、社会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提高劳动者思想文化素质和依法维权意识,促进全社会道德、文明、理性行为的出现,避免非理性暴力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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