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会计从业人员
继续教育登记和换发新证书工作的公告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部署要求,决定对全市范围内的会计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进行继续教育登记和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教育登记
(一)范围
1、2014年1月1日前在保山市辖区内取得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2014年3月1日前从市外已经转入市内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提供材料
1、现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2、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证明材料。
二、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在继续教育登记的同时,会计人员可持以下材料在登记地点申请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提交小一寸彩色标准证件照片一张及照片电子版一份(小于30kb)。
(二)填写《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登记表》。
三、具体安排和要求
(一)办理时间、地点
1、全市办理时间从2014年4月1日统一开始,务必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
2、市级持证人员4月—5月底完成继续教育,需购买学习卡的到保山市财政局会计科(隆阳区象山路2号)办理,6月—12月底登记、换证到保山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1)办理。
2、各县区的持证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按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办理。
(二)有主管部门的持证人员按单位集中审核办理;无主管部门的持证人员,按个人分别办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和换发新证书
1、持证人员未能提供有效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的;
2、持证人员有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但未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3、连续未参加2010年、2012年注册登记的。
(四)其它事宜
1、持证会计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到发证机关或最终调入地财政部门指定办证机构办理。
2、凡持证人员所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签发机关与实际工作地或户口所在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不一致的,须先办理调转手续。
3、2014年1月1日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不需参加2014年的继续教育登记。
4、继续教育登记和换证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已进行登记和换发新版证书的有效持证人员信息,并提供社会查询。未参加继续教育登记或未换发新版证书者,需重新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取得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