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从业人员
继续教育登记和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的通知
县属行政事业单位,各企业、厂矿:
为做好2014年度会计从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和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的换证工作,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会计队伍素质,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73号令的规定和《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云财会[2014]14号和昆财会[2013]11号《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3—201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全面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的工作。望各单位认真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培训学习,完成继续教育任务后按照要求申请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继续教育登记
(一)范围
1.2014年1月1日前在富民县辖区内取得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2014年3月1日前从外地(富民县以外)已经转入富民县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公共课程: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管理;财务制度;初、中、高级会计实务。
(二)企业类:大中型企业围绕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实施细则,小企业围绕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内容开展继续教育。
(三)行政事业类:小金库治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国库集中支付、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内容开展继续教育
(四)农村财务类: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等内容开展继续教育。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其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1、参加各类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试的,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任务,可凭准考证和成绩单到财政局进行注册登记。
2、加全日制院校或成人学校的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等国家承认学历的学历教育,当年专业类科目考试合格的。
3、2013年参加了内控知识竞赛和昆明市会计知识竞赛的,视同完成了2013年继续教育任务。
4、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三)继续教育学时及登记
根据《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要求,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4小时。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归口管理的当地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其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完成。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会计人员按照要求参加培训,考试合格的办理注册登记。
(四)继续教育时间安排
201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未完成的可顺延至2014年3月底,2014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从2014年3月开始,至2014年6月底结束,9底前完成注册登记并换发新证。
1、昆明市会计函授学校到富民举办持证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学习班。
行政事业类培训班3月13日、14日面授;企业类培训班3月22日、23日面授学习。参加面授培训的持证人员须于2014年3月9日前到县财政局会计科报名编班,按时参加培训。
培训收费:24学时收培训费120元(含教材费)、48学时收培训费240元。
2、参加网络远程教育学习考试的持证人员自2014年3月10日——5月30日到县财政局会计科购买网络学习卡(省级统一制作、统一价格100元/张、由省级统一收费)。
(五)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由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参加昆明市会计函授学校举办的培训班学习,各乡镇财政所负责组织本乡镇的持证人员参加县级的培训学习。各期培训班学习结束后,统一将参学人员的考试成绩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交县财政局会计科进行注册登记并换发新证。
各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统一组织本单位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组织并督促持证人员完成培训和换证工作。
二、换发新证的有关事项
按照规定完成了继续教育学习的持证人员,持以下资料到富民县财政局会计科办理换发新版从业资格证书:
(一)小一寸彩色照片一张(红底)及电子版照片(规格114x156)一份。
(二)填写《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登记表》。
(三)原从业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
三、具体安排和要求
(一)有主管部门的持证人员按单位集中审核办理;无单位的持证人员,按个人分别办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和换发新证书
1.持证人员未能提供有效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的;
2.持证人员有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但未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3.连续未参加2010年、2012年注册登记的。
四、其他事项
(一)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情况将作为今后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二)对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测试未合格的,各单位要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不予注册登记和换发新证,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未按规定连续两年不注册登记的持证人员,财政部门可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并要求其重新参加全省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对不参加考试或成绩不合格者,财政部门可收回或注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联系电话:68811341
附件:
富民县财政局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