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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民县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和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通知

来源:富民县财政局   阅读:2276 次  日期:2014-04-03 15: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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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民县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从业人员

继续教育登记和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的通知

县属行政事业单位,各企业、厂矿:

为做好2014年度会计从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和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的换证工作,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会计队伍素质,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73号令的规定和《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云财会[2014]14号和昆财会[2013]11号《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3—201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全面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的工作。望各单位认真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培训学习,完成继续教育任务后按照要求申请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继续教育登记

(一)范围

1.2014年1月1日前在富民县辖区内取得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2014年3月1日前从外地(富民县以外)已经转入富民县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公共课程: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管理;财务制度;初、中、高级会计实务。

(二)企业类:大中型企业围绕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实施细则,小企业围绕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内容开展继续教育。

(三)行政事业类:小金库治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国库集中支付、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内容开展继续教育

(四)农村财务类: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等内容开展继续教育。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其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1、参加各类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试的,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任务,可凭准考证和成绩单到财政局进行注册登记。

2、加全日制院校或成人学校的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等国家承认学历的学历教育,当年专业类科目考试合格的。

3、2013年参加了内控知识竞赛和昆明市会计知识竞赛的,视同完成了2013年继续教育任务。

4、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三)继续教育学时及登记

根据《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要求,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4小时。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归口管理的当地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其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完成。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会计人员按照要求参加培训,考试合格的办理注册登记。

(四)继续教育时间安排

201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未完成的可顺延至2014年3月底,2014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从2014年3月开始,至2014年6月底结束,9底前完成注册登记并换发新证。

1、昆明市会计函授学校到富民举办持证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学习班。

行政事业类培训班3月13日、14日面授;企业类培训班3月22日、23日面授学习。参加面授培训的持证人员须于2014年3月9日前到县财政局会计科报名编班,按时参加培训。

培训收费:24学时收培训费120元(含教材费)、48学时收培训费240元。

2、参加网络远程教育学习考试的持证人员自2014年3月10日——5月30日到县财政局会计科购买网络学习卡(省级统一制作、统一价格100元/张、由省级统一收费)。

(五)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由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参加昆明市会计函授学校举办的培训班学习,各乡镇财政所负责组织本乡镇的持证人员参加县级的培训学习。各期培训班学习结束后,统一将参学人员的考试成绩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交县财政局会计科进行注册登记并换发新证。

各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统一组织本单位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组织并督促持证人员完成培训和换证工作。

二、换发新证的有关事项

按照规定完成了继续教育学习的持证人员,持以下资料到富民县财政局会计科办理换发新版从业资格证书:

(一)小一寸彩色照片一张(红底)及电子版照片(规格114x156)一份。

(二)填写《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登记表》。

(三)原从业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

三、具体安排和要求

(一)有主管部门的持证人员按单位集中审核办理;无单位的持证人员,按个人分别办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和换发新证书

1.持证人员未能提供有效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的;

2.持证人员有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但未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3.连续未参加2010年、2012年注册登记的。

四、其他事项

(一)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情况将作为今后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二)对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测试未合格的,各单位要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不予注册登记和换发新证,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未按规定连续两年不注册登记的持证人员,财政部门可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并要求其重新参加全省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对不参加考试或成绩不合格者,财政部门可收回或注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联系电话:68811341

附件:

富民县会计持证人员统计表.xls

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定期换证表.doc

富民县财政局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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