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普通高校毕业生面向企业、面向基层一线就业,支持我县中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扶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我县非公经济组织服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扶持指标
本次计划扶持64名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县内非公经济组织服务。
二、扶持政策
高校毕业生到非公经济组织服务的期限为3年,服务期间毕业生与非公经济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由非公经济组织每月发放的工资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2017年1470元),并按规定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其中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由县财政补贴。县财政每人每月按15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三、扶持对象及条件
环县生源或因婚户籍迁入我县的县外生源,持《择业通知书》或《就业报到证》、并按规定进行了登记注册、目前尚未就业的普通高校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2、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本人自愿到非公经济组织服务,且符合用人单位招聘条件。
3、服务期满后自愿留企业工作或自主择业。
四、企业资格的认定和需求计划的申报
(一)企业资格的认定。
1、技术含量较高、企业规模较大、经营效益较好的企业;
2、县内的电商企业和从事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
3、申请扶持的企业及社会组织,必须是经营状况良好、管理制度规范、工资台账完备、无拖欠工资现象、无不良诚信记录、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且在册员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企业;
4、普通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科技、电子商务、文化、教育、网络、医疗、环保等公益类小微企业,如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申请扶持在册员工可不受人数限制;
接纳毕业生人数超过员工总数30%的企业,不再下达新的扶持指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认定资格:
1、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较差的;
2、不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不履行社会保险参保义务的;
3、违法经营,不按章纳税,有不良诚信记录的;
4、企业经营状况连续3年呈负增长的;
5、近3年来受到劳动监察部门查处,有拖欠员工工资情况
的;
6、经营管理松散,近3年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受到处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经县人社局考核取消扶持资格或不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
7、进入全市监管行业黑榜名单企业;
8.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未建立财务账簿等会计资料的。
(二)申报程序及时间。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县人社局审核确认的办法确定服务企业资格。申报需求计划的企业于9月8日---9月14日到县人社局(环县电子商务孵化中心711办公室)申报。
(三)申报需提交资料。企业申报服务资格时,需填报《企业招聘报名申请表》,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社会组织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员工花名表、缴纳社会保险票据及核定表、2017年5-7月工资表复印件(需加盖企业财务印章,有财务人员和法人签字)、企业完税证明,并提供详细的单位情况介绍,明确所需的岗位名称、专业要求、人员数量、工作性质、工作职责、工作环境及工资待遇等。
(四)企业扶持岗位确定。根据非公经济组织申报接纳高校毕业生需求情况,县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服务企业资格、扶持指标。9月18日向社会公布扶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非公经济组织就业扶持指标及招聘会时间和地点。
五、人员招聘方式
人员招聘采取举办人才招聘会的方式进行。有扶持计划的非公经济组织携带《非公经济组织用工需求表》展牌参加招聘会。招聘会上毕业生与非公经济组织“双向对接”,毕业生到非公经济组织报名登记。招聘会后,企业须组织报名的毕业生进行面试,确定拟聘用人员。面试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招聘贫困家庭毕业生,面试结果于9月22日上报县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扶持到非公经济组织人员确定后,毕业生与非公经济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填写《普通高校毕业生到非公经济组织就业资格审查表》,提交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择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没有扶持计划的企业也可参加招聘会但不享受扶持政策,须于招聘会前一日上报《企业用工需求表》,并将需求表制作成展牌于招聘之日下午2:30到达招聘会场参加招聘活动。
六、人员管理要求
(一)服务期间,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由县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免费代理。非公经济组织负责安排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和学习条件,承担日常管理考核工作。
(二)毕业生的考核实行日常考核、月度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工作由所在非公经济组织和县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共同负责,考核结果和办理社会保险的缴费手续作为核发生活补贴的依据。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必须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一次性旷工满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满15天的人员,取消其扶持资格。凡日常考核、月度考核或年终考核不合格人员,非公经济组织向县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提出建议,经审核后,取消其扶持资格。毕业生因故自动离职的,非公经济组织应及时向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报告,其扶持资格自行消失。
(三)非公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扶持资格:一是以“空挂”方式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二是虚报考勤结果的;三是不按规定标准发放生活补助的;四是不依法为就业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的。
咨询电话:0934—442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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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