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江县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县会计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县属企业、公司,社会各界会计从业人员:
根据《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和云南省财政厅云财会〔2012〕15号文件精神,为了做好会计人员管理工作,决定对全县范围内的会计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进行注册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登记的范围
2012年3月31日前在绥江县财政局办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包括外地已调入本辖区管理的会计从业人员)。
二、注册登记内容
(一)检查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二)更新持证人员基本信息。
三、注册登记时间、地点
注册登记时间:2012年6月10日至2012年10月31日。
注册登记地点:绥江县财政局监督检查股。联系电话:0870-7621073。
四、注册登记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二)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证明材料。提供以下财政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有效证明材料之一即可:
1、2011年、2012年《中级会计电算化》培训合格证;
2、2011年、2012年报经县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审核通过,在其培训点所举办的会计类脱产培训班学习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3、2011年、2012年网络远程教育培训学满48学时且成绩合格(60分及以上),同时需提供本人参加学习的网络远程继续教育学习卡;
4、2011年、2012年参加初、中、高级会计类、审计类、统计类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的单科合格成绩或资格证书;
5、2011年、2012年会计相关专业学历教育(会计学、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等国家承认的会计类相关专业)或经济类专业学历教育的学生及在校教师不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会计相关科目单科成绩办理注册登记,教师可凭学校有关教学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6、2009年-2012年纳入云南省高级会计管理人训班的学员需提供录取证书或学期考试成绩。
(三)学历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变更,须提供证书原件;工作单位变更,须提供工作单位证明;身分证更正,须提供公安机关证明。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登记
(一)持证人员未能提供有效培训证明材料的;
(二)持证人员有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反违纪情形之一,但未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的。
(三)连续未参加2008、2010年注册登记的。
四、其他事宜
根据《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我县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两年不得少于48小时。持证人员必须在证书登记周期内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连续两次不进行注册登记者,财政部门将在相关媒体上进行通告,持证人员需重新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者收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绥江县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