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实队伍,更好地开展新晃检察工作,经报请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同意,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面向全县范围公开遴选机关工作人员2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岗位及人数
(一)文秘岗位1名;
(二)财务岗位1名。
二、选调范围
(一)全县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中在编在岗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
(二)现在外县市区工作并有回新晃工作意愿的新晃籍公务员。
三、选调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公务员转正后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年龄3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要求:
1.文秘岗位要求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汉语言文学、新闻学、秘书学专业,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
2.财务岗位要求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专业,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
(四)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调:
1.有犯罪前科的;
2.因违纪违法受处分或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的;
3.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加分项:
1、笔试加分
(1)报考文秘岗位:2016年10月1日前,独立在中央级纸质媒体上发表过综合信息、调研材料的(1000字以上),每篇+2分,网络媒体每篇+1分;省级纸质媒体每篇+1分,网络媒体每篇+0.5分;市级纸质媒体每篇+0.5分,网络媒体每篇+0.25分。发表宣传稿件、短讯的,按以上标准减半记分,10分封顶。
(2)报考财务岗位:助理会计师+1分,会计师+1.5分,高级会计师+2分。
(3)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C证的加2分,获得A证的加4分。
2、面试加分
通晓侗语,能用侗语流利交流的+2分。
四、选调程序
(一)公告
面向社会发布选调公告。
(二)报名
1.报名时间:2016年12月26日。
2.报名地点: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政工室406室
3.咨询电话:18890678218 15874594488
4.报名要求:
(1)考生下载《公开遴选工作人员报名表》(一式两份),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4)近期红底免冠1寸彩照2张(含电子版);
(5)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参加遴选证明。
(三)资格审查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负责按照职位资格条件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发放《准考证》。
(四)考试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均按100分制计算。综合成绩按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的比例计算。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综合成绩相同的,按面试成绩进行排名。
1.笔试
笔试开考比例为1:3。笔试主要测试政策理论和基础法律知识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报考文秘岗位的加考公文写作,报考财务岗位的加考财会知识。笔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面试
面试开考比例为1:2。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选。面试主要测试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能力。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体检
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选调人数1:1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如体检不合格出现空缺,按综合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不超过2次。
(六)考察
体检合格,即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及报考资格条件。考察不合格者,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考察环节发现相关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直接取消选调资格,按综合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七)公示
考察合格,经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党组研究,确定拟选调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八)试用和调动
公示无异议后,拟遴选对象试用期3个月,办理借调手续。试用期满合格者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不合格者返回原单位工作。
其他未尽事宜,由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公开选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释。
监督电话:13974565455 13974565354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1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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