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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来源:济南市人事考试中心   阅读:1081 次  日期:2016-10-12 10: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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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第12号令(摘要)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二章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九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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