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在那家银行的ATM机取过钱,取完钱后还剩下4万多元。谁知我过几天再去查银行卡上的钱,只剩下几十元了。后来调查发现有人在ATM机上动了手脚,银行方却未发现。”为此,田光跃一纸诉状将发卡银行和事发银行告上法庭。发卡银行被判承担全部责任,赔偿田光跃损失的本金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由于银行方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判决书,昨日,田光跃委托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跨行取款后客户损失4万多
今年5月25日晚7时许,田光跃使用在某发卡银行办理的银联卡到另一家银行ATM机取款1000元,取钱后卡内余额为42049.18元。几天后,田光跃查询余额时,惊讶地发现卡上仅有67.18元,其余41982元存款已被人取走。田光跃到发卡银行查询,从该行打印的历史明细清单显示:5月28日,其账户金额在广州一家银行的ATM机上被多次支取,并收取了异地手续费,共计41982元。
5月30日,田光跃向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督院街刑警中队报案。6月4日,锦江警方立案侦查。据查,5月24日晚,有人两次在事发银行的ATM机插口安装设备,用于盗取持卡人银行卡磁条内信息和密码。次日,有人取出了安装的设备。
记者昨日从成都警方了解到,从已侦破的相同案件来看,这个设备其实就是不法分子安装在ATM机上的读卡器和摄录机,偷取了田光跃的卡内信息和密码。然后用假银行卡盗取失主账户上的资金或刷卡消费。
两银行互相推诿究竟该谁负责?
此案迟迟未侦结,田光跃等不及了,一张状纸将发卡银行和事发银行告上法庭。田光跃认为,他所持的银行卡有银联标识,能进行跨行交易。发卡银行和事发银行有义务保障田光跃在正常使用该卡时,其密码不被非法窃取。从不法份子安装到取走作案设备,期间长达20多个小时,而事发银行方毫无察觉。另外,田光跃在一个很短的时间内通过ATM机取款,没有义务检查ATM机是否存在窃取密码的设备,因此他对密码泄露不存在过错,也无须对其遭受的损失负责。
对此,发卡银行认为,他们已完整、准确履行其合同义务,并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事发银行在田光跃提供取款服务时收取了跨行取款的手续费后,向田光跃提供不安全的交易环境导致其银行账户和存款密码泄露,应当由事发银行承担全部责任。事发银行则认为,田光跃未与该银行建立储蓄合同关系,他们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另外,由于此案未破,因此尚不能证明田光跃存款被盗就是因为在该银行方ATM机上进行取款。
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发卡银行承担全部责任,发卡银行不服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成都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成都中院认为,田光跃在发卡银行办理了具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双方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在田光跃妥善保管并正常使用该卡及密码情况下,他的个人存款应受到发卡银行保障。在此期间出现的任何意外情况,都应由发卡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此外,事发银行未与田光跃建立存款合同关系,之所以凭田光跃出具的银联卡及相应密码,通过ATM机向田光跃支付存款并收取相应手续费,是因为接受了发卡银行的委托,两家银行都是银联组织成员。至于事发银行提供的不安全ATM机导致田光跃存款丢失的责任,是事发银行和发卡银行之间形成的另一个法律关系,应另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