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因存折被他人调包,导致朴女士在他人的存折中存入9万元,当时便被取走4.8万元。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朴女士多次与中国银行和平里支行交涉支取剩余的4.2万元,但始终未果。朴女士起诉要中国银行和平里支行将4.2万元返还并判令支付利息。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朴女士的诉求。
朴女士诉称,2006年4月,在出售房产时被骗,存折被他人调包,导致朴女士在他人的存折中存入9万元,当时他人便取走4.8万元。其在得知上当后立即同中国银行和平里支行的工作人员联系将该帐户内剩余的4.2万元冻结。后其向公安机关报案。其多次与中国银行和平里支行交涉支取剩余的4.2万元,但始终未果。现起诉要求确认该帐号存款4.2万元为其所有,并返还原告;判令中国银行和平里支行支付利息。
中国银行和平里支行辩称:朴女士确实将9万元存入帐号为其所述的帐户内,该帐户内现有存款余额4.2万元。但其认为,朴女士所持该帐户的存折留有密码,朴女士不能提供密码,故依照有关规定不能为朴女士办理取款手续。朴女士虽称其所持存折系被犯罪嫌疑人调包后的存折,且提供了公安机关的证明,但该证明未对双方存取款行为是否存在欺诈等进行认定,故在公安机关尚未侦结诈骗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的证明不能作为朴女士取款的依据。另,原、被告的储蓄存款合同与朴女士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侵权关系有着事实上的牵连,本案应待刑事案件审结后进行。现不同意朴女士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根据所查明的事实,朴女士将9万元存入帐户内,该帐户的开户资料已被公安机关确定为虚假信息,且朴女士持有该帐户的存折及存入9万元的存款凭条,故结合上述证据,应当确认现在该帐户内的存款余额4.2万元为朴女士所有,和平里支行应当将上述余额支给朴女士,并按该帐户存款的约定支付利息。应指出,朴女士误将9万元存入以虚假的身份信息开立的帐户内,导致本案的纷争,对此亦有过错,故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该帐户内的存款余额四万二千元为朴女士朴女士所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里支行支给朴女士上述存款四万二千元;并按上述帐户所约定利率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