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本网今日获悉,停车时未拉手刹导致汽车滑落深沟,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王某车损保险金8万元。
王某为自有的汽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崇文区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王某在怀柔区柏平路龙潭涧路边停车时,由于没拉手刹,导致车辆滑入路边的深沟里,造成车辆损毁。事故发生后王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王某遂起诉至原审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在审理中,保险公司对事故发生后交通支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有异议,认为出具事故认定书的交警在事故现场没有发现车辆,事故认定书不足以证明事故发生,保险公司还认为一审法院不应当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赔偿责任,应当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在车辆掉入深沟后,交警在现场已不可能看到车辆,但事后交警到沟底村庄调查,看到当地村民已将事故车辆进行拆卸,车辆已无施救的可能,据此可以认定事故已经发生,车辆已经全损。对于保险金额的问题,二中院认为保险条款中关于“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的约定属于限制保险公司责任的约定,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明确告知,而且一审法院已经综合车辆的使用时间在新车购置价87000元基础上进行酌减,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