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本条款作为收底条款,其实际含义是:任何一个体检标准,都不可能包罗万象、将人体各系统各学科的疾病全部列入,对《标准》的把握应以不影响正常履行公务员职责为原则,能否为国家正常地、长久地工作,是否会因为治疗而延误工作,以及是否会影响他人,是考虑体检结论的出发点。对患有《标准》中没有规定的严重疾病的受检者,应由主检医生根据《标准》总的精神和疾病的性质、程度及发展趋势,会商录用机关后,作出科学、合理的体检结论。
另外,残疾和身高、相貌等身体条件方面的问题在公务员录用体检中也会遇到。现就这些问题作如下说明:
1)关于残疾:残疾是身体的一种显著的功能障碍,严重者将影响到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以致不能独立生活和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常见的残疾包括两大类,一类是肢体残疾,例如各种瘫痪(偏瘫、截瘫、四肢瘫等),肢体畸形,截肢后缺腿、缺手以及较严重的关节炎等原因引起的永久性肢体运动障碍;另一类为特殊残疾,包括视力残疾(例如盲、视力低下)、听力残疾(例如聋、重听)、言语残疾(例如哑、失语)、精神残疾(例如各种精神病、智力残疾)等。后一类残疾由于影响到与健康人群的正常交流,故不在公务员招考范围之内。而对肢体残疾,《标准》没有做出限制性规定。基于不影响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原则,肢体残疾考生只要病情稳定(不继续恶化)、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招考职位的要求,应在公务员招考范围之内。
体检时,医师要注意询问受检者致残的原因及有无残疾证,并在体检表中详细描述残疾肢体的部位、性质、功能,有残疾证者应在外科其他栏目中记录残疾证号码。
2)关于身高及外貌:《标准》中没有对身高、相貌等外在因素做出限制性规定,同样是考虑到这些因素一般并不是影响健康的严重疾病,且一般情况下也不影响公务员正常履行岗位职责。除了一些特殊职位对公务员有身体条件的要求(须经录用单位的主管机关批准并在招考简章中公示)外,在一般职位的公务员录用体检中,不能仅以身高、相貌为由作出不合格结论。但如果是因疾病原因对身高、相貌等造成影响,是否属体检合格则应按照第二十一条所述原则,根据疾病的性质作出合理判断。例如侏儒症,是由于垂体分泌生长素不足造成的,属于内分泌疾病,治疗困难,应按体检不合格结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