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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行为规范(试行)

来源: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阅读:7849 次  日期:2008-03-31 10:4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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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行为规范(试行)

(2006年3月5日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第一次社员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的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增强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法从严治社,维护经营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市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县(市、区)联社、农村信用社、分社、储蓄所的员工(以下简称员工)。

第三条  员工行为规范

(一)勤奋学习,提高素质

1、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学习经济、金融理论,刻苦钻研业务,掌握与本部门、本岗位有关的专业知识,努力学习现代科学知识和管理技术,做到一专多能,不断提高对经济金融改革、发展和创新的适应能力。

3、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持之以恒、学以致用,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和专业理论知识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不断提高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爱岗敬业,恪尽职守

1、热爱农村信用社事业,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地位和形象,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优良的职业道德,竭诚为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服务。

2、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工作岗位。始终保持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饱满的工作热情和良好的精神状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工作规程办事、令行禁止,按时按量、优质高效地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任务。

3、发扬求真务实精神,提倡深入扎实的工作作风。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反对弄虚作假,阳奉阴违。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做到态度和蔼、主动热情。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

(三)文明办公,弘扬美德

 1、创造安全、卫生、有序、优雅的工作环境。保持工作场所规范、整洁、美观,遵守安全保卫制度,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做到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着装整洁。

2、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稳定。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崇尚科学、反对迷信,见义勇为、扶正祛邪,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尊老爱幼、尊重妇女等传统美德。

3、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和家庭观。保持健康高尚的道德情操,积极响应晚婚晚育的号召,严格执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处理好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和邻里之间的关系,做到和睦相处、互敬互助,努力构建和谐环境。

(四)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1、讲团结、讲协作、讲民主、讲风格、讲友爱。不断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做一个诚实守信、光明磊落、胸襟开阔、与人为善的人。

2、以人为本,正确处理好各种工作关系。领导要尊重下属,关心下属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充分调动下属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下属要尊重领导,自觉服从领导指挥;正确处理部门之间、岗位之间、同事之间的关系。

3、保持奋发向上、开拓进取的精神风貌。遇到困难和挑战,要迎难而上;遇到挫折,不消沉,不气馁,始终保持健康向上的心理素质;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善于思考,全面分析,积极探索,勇于创新。

(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1、忠于国家,热爱集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农村信用社的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2、廉洁自律,秉公尽职。不参加妨碍业务的宴请、旅游、出国访问、营业性娱乐等活动。不经商办企业,不在企业、金融机构或社会团体兼职。

3、执行保密制度,不泄露出卖国家金融秘密,不向外界提供农村信用社的机密事项以及未对外公布的数据,发现泄密事件立即报告。

第四条  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一)政治坚定,立场鲜明

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定地走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模范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秉公办事,淡泊名利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不以权谋

私,不贪赃枉法。坚持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不搞自由主义,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三)科学管理、勇于创新

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新的服务手段和经营方式。掌握国家经济、金融法规和政策,不断提高对经济、金融运行状况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操作规程进行管理。坚持客观、公正、有效的原则。不徇私情,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知人善任,任人唯贤

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标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实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人才激励机制。

(五)尊重群众,关心员工

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尊重群众人格,尊重群众感情,尊重群众的民主权利,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五条  员工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推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集体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农村信用社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或协助侦查案件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和企业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  奖励包括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精神奖励:通报表扬、记功、推荐授予荣誉称号。

物质奖励:奖金或其他物质激励。

第七条  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员工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惩处。

第十条  本规范自2006年3月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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