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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重庆市四川外国语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办法

来源:四川外国语大学   阅读:1141 次  日期:2014-09-22 10: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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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四川外国语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办法》。

第二章硕士生指导教师选聘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的聘任应依托现有的硕士学位授权点,按需设岗,选聘上岗。

第三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是开展硕士生教育的重要学术力量,指导、培养硕士生是硕士学位授权学科教师的工作职责之一。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应当有利于促进我校学科建设的发展和学科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提高科研与教学水平,有利于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成长,有利于为国家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四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实施,在聘任过程中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第五条 对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要注重指导教师队伍学历层次及年龄结构的优化,同时应逐步形成有进有退的动态机制。

第三章申报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严格培养研究生,关心研究生的学习与身心健康。

第七条 学术型硕士生指导教师申报者应是受聘为教授、副教授的现职教学和科研人员(含外聘兼职教师)。副教授原则上要求有相关专业的博士学位。

专业型硕士生指导教师申报者应是受聘为教授、副教授的现职教学和科研人员或相应职称的行业人员。副教授原则上要求有相关专业的博士学位,行业实践能力突出者可适当破格。

第八条 已聘任的硕士生指导教师原则上57周岁以后不再招收硕士生。少数学术造诣深厚、在国内外有重要学术影响且符合招生要求的硕士生指导教师,根据学科需要和本人申请,由主管校长特批后可适当延长聘期,延聘期间可继续招生,但不得超过62周岁。

第九条 具有该专业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有一定的教学经验,能按要求为研究生开出一门(或一门以上)的专业课程。

第十条 申报者应具有相对集中、稳定的研究方向,所从事的主要研究方向属于我校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领域。具体而言,申报者应具备以下学术科研条件:

(一)学术型硕士生指导教师

原则上,近三年来在核心期刊(北大标准)上发表4篇以上论文(第一署名);或1部学术专著(第一署名)和2篇核心论文(第一署名)。学术水平特别突出者,应优先考虑。

(二)专业型硕士生指导教师

原则上,近三年来在核心期刊(北大标准)发表3篇以上论文(第一署名);或1部专著(编著、译著)和1篇核心期刊论文(第一署名)。行业实践水平特别突出者,可破格增列。

说明:(1)以上论文、专著(编著、译著)限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范围之内;交叉学科或跨学科的研究,其成果应接受同行专家的评审;(2)本学科核心期刊及各学科权威期刊以校科研处公布的我校认定的核心和权威期刊目录为准。

(三)导师跨专业(方向)兼岗要求

申请跨专业(方向)兼岗的导师应在申请兼岗的专业领域中达到该专业领域研究生导师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申请跨学科(专业)兼岗的导师应已完整培养了两届以上的研究生。

第四章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程序

第十一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程序

1.各学科专业点院系上报增列计划。请各院系根据学科专业点实际师生比情况和学科发展规划上报各学科专业点增列计划。

2.研究生院根据学校总体安排和各学科点增列计划制定学校年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增列计划,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在学校主页和研究生院主页发布导师增列计划信息。

3.申请人填写《四川外国语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或《四川外国语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表》,相关院系签署推荐意见后,申请人将《申请表》或《认定表》(纸质打印稿一份及其电子版)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递交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院)。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会议方为有效。评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应到成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同意者,即为通过。

(三)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硕士生指导教师增列名单由学校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者,由学校聘为硕士生指导教师。

第五章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具有外单位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人员的转校认定

已具备外单位硕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且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者,其在原单位的任职学科与拟转入我校的学科相同,且拟转入学科已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可申请转入我校担任硕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者填写《四川外国语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表》,一式三份(附电子版),连同外校硕士生指导教师聘书和完整指导一届硕士生的相关证明复印件一份(同时提交原件备查),相关院系签署推荐意见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

第十三条 新增硕士点带头人的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在申报学术型二级学科硕士点或专业硕士学位点过程中担任带头人的申请者,填写《四川外国语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表》,一式三份(附电子版),连同科研成果、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批文及获奖证书等复印件一份装订成册(同时提交原件备查),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

第十四条 经审核通过的硕士生指导教师认定名单由学校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者,由学校聘为硕士生指导教师。

第六章 硕士生指导教师选聘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聘任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连续三年未招收硕士生者,须按新增硕士生指导教师重新申报。对于在岗硕士生指导教师,如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能保证培养质量,或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暂停其硕士生招生和培养工作。

第十六条 回避制度

在选聘工作中,凡申报者本人及其近亲一律不得参与涉及申报者本人的选聘评审工作,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选聘工作施加影响。如有违反者,取消申报者当年的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仲裁制度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责任受理各个学科点和个人对选聘硕士生指导教师工作过程或结果提出的异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根据需要可委托学校纪检、监察等部门或校内外专家进行调查或鉴定;也可召集部分或全体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复议,并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作出裁决。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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