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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14年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网   阅读:2012 次  日期:2014-08-12 09: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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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考生在考试开始前15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进入考场前,考生应当接受监考人员证件核对,核对无误后由考生本人在考生名单上签字。

第二条进入考场时,考生只准携带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其他物品应当存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手机处于关闭状态)。考生不得携带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座位,一经发现,按作弊处理。

第三条对号入座后,考生应当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检查。

第四条考生进入考试系统时应认真核对考生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照片),核对无误后才可进入答题考试。

第五条如出现考生信息有误、无法登录考试服务器、机器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异常情况的,考生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解决,不得自行处置。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第六条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

第七条每科目考试开考30分钟后,考生可提前交卷。退场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进场续考。

第八条考生在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确有需要暂时离开考场的,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但考试时间连续计算。

第九条考试过程中,考生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相互交流,不得协助他人答题,不得使用通讯工具等电子设备,考场内禁止吸烟。

第十条考生应尊重考场工作人员,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不得无理取闹,不得辱骂、威胁、报复监考人员。考试中如有违反考场纪律或有舞弊行为,监考人员应制止、教育、直至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十一条考生答题结束,离开考场前,一定要确认按下交卷按钮,待监考员进行确认后方可离开考场。如提交试卷出现问题,应马上与监考员和管理员联系解决。考生因未按要求操作造成成绩差错的,后果自负。

第十二条考试结束后,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将草稿纸带出考场。考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十三条考生对试题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试题内容抄录或复制后带出考场。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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