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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公务员考试申论写作范文集(21) (2)

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阅读:3826 次  日期:200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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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联合发布《2006年上半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公报》,公报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不降反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十分艰巨。面对“十一五”期间第一份“环保成绩单”,环保约束性指标能否实现令人担心。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问题在全国各地集中出现,形势十分严峻,环保工作受到了各方面的高度关注。2006年8月25日,中宣部等六部委在京联合举办形势报告会,邀请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作我国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形势与任务的报告;8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盛华仁作了跟踪检查环保法律实施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毛如柏等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今年环保执法检查结果。在这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8月27日的闭幕会上说,对节约能源法和有关环保法律开展执法检查是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点。这些情况表明,面对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的严峻现实,各级政府必须在“十一五”开局之年高度重视环保工作,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遏制环境恶化趋势;各级人大要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推动环保法律的实施。
  当前,我国环保法律实施的主要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有些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重视不够,对污染行为视而不见,放任自流,甚至实行地方保护。为了确保经济增长速度、获取突出政绩,一些地方政府不适当地把行政权力用于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保护和对环境执法的干预,例如,吕梁市有关政府部门对焦化项目越权审批,165个焦化项目有132个未经环保审批,地方政府非理性的经济行为成为污染物排放总量不降反升的主要症结。因此,遏制环境破坏行为,须从约束行政权力入手。《监督法》的颁布实施为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增强了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权力的约束力,对于推动环保工作是一个契机。
  《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重点是,紧紧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环境保护是民之福祉所系的重大问题,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按照《监督法》规定,加强和深化对本级政府的环保工作的监督。例如《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据此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撤销地方政府出台的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土规定,打破地方保护;针对环保问题,可以开展专项工作监督,如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列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重点,对有关环保政策法律的执行落实问题进行质询;可以通过对人大选举或任命的政府官员的工作业绩以及存在问题进行监督,行使罢免权,撤销不称职官员的职务,推行环保工作问责制,把环保责任制落到实处,确保完成环保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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