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咨询咨询QQ网站导航网站搜索手机站点联系我们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易贤网培训资料行测常识判断法律常识——第五节民商法

来源:易贤网   阅读:14287 次  日期:2010-04-07 17:17:44

温馨提示:易贤网小编为您整理了“易贤网培训资料行测常识判断法律常识——第五节民商法”,方便广大网友查阅!

考  情  分  析

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公务员考试中有关民法的试题部分,内容多,题型杂,出题较为灵活,较为注重对民法基础知识的考查,尤其是重视考查对有关民法法条的理解和掌握。

民法部分需要重点掌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制度,宣告死亡的条件和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制度,特别是与责任承担相关的问题,合伙债务的清偿等。

商法在以往公务员考试中所占比例不是很大,出题的概率也很低,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与完善,今后商法在公务员考试中的比重会逐渐加大,应引起考生的关注。考生应重点关注公司法中公司成立要件,个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界定,公司组织机构及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等。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合伙人的责任,入伙,退伙及合伙财产规定等。同时关注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清偿顺序,破产债权及破产财产的法律规定等。

考点分类专家讲堂

第一讲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这些基本原则是:(1)平等原则;(2)公平原则;(3)意思自治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权利不得滥用原则;(6)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讲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民事法律关系及其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具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它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通常称为当事人。在我国民法上,当事人主要指自然人、法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国家也是民事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有四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有些权利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来说,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分别是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客体。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有些是民事法律规范直接规定的,有些是在法定范围内由当事人协商决定的。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内容,不同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是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

二、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包括从事合法行为的能力,也包括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其权利能力为前提。《民法通则》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把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三、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法人主要有以下几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点此处就本文及相关问题在本站进行非正式的简要咨询(便捷快速)】     【点此处查询各地各类考试咨询QQ号码及交流群
上一篇:易贤网培训资料行测常识判断法律常识——第四节行政法
下一篇:易贤网培训资料行测常识判断法律常识——第六节经济法
易贤网手机网站地址:易贤网培训资料行测常识判断法律常识——第五节民商法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易贤网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和咨询回复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和咨询为准!
相关阅读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教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