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厅干部队伍建设,决定组织实施公开选调公务员(工作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计划
厅机关选调6名,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社保局,副厅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选调2名,均为文字综合职位。
二、选调范围和条件
选调范围为全省各级各类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
2.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3.学历为全日制统招本科及以上(第一学历须为全日制统招本科并取得学位),专业不限。
4.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1981年12月25日以后出生)。
5.具有连续3年以上机关工作经历。机关工作经历是指在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的工作经历。
6.具有公务员身份(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担任科级以下职务。
7.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笔试网络报名第一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调: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按照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报名程序
本次选调的注册报名、上传照片、资格审查、准考证打印均通过网络进行。
(一)填写报名信息。报名人员在2017年12月25日9:00至12月29日17:00,登录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考试网(www.hljgwy.gov.cn),进行网上注册,并按要求提交报考申请、上传本人近期免冠电子照片。逾期不再受理报名事宜。
(二)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报考人员应及时查询资格审查结果。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未通过资格审查、需补充材料的,可按审查意见要求,说明具体理由、补充填报材料后重新提交审查。报名人数与拟选调职位人数的开考比例不低于5:1,低于此比例时,相应减少该职位选调数额。
(三)网上打印准考证。2018年1月10日9:00至1月12日17:00期间,报考人员凭身份证号和密码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考试网(www.hljgwy.gov.cn)下载打印笔试准考证。
(四)注意事项。报考人员需时刻关注网络发布的公告,且保持通讯畅通,因个人原因导致报考人员造成错过考试任何环节的,报考人员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四、笔试
笔试采用闭卷方式,主要测试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机关文字综合能力等内容。笔试总成绩以百分计,笔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用。具体考试时间、地点及有关事宜以笔试准考证为准。报考者必须持本人有效二代身份证、笔试准考证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使用身份证必须与报名时的一致。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五、资格确认
笔试合格人员按照1:3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取得面试资格人选。若最后一名笔试总成绩出现并列,则相应扩大进入面试人选数量。面试资格确认人员名单在上述网站公布。进入面试资格确认的人员必须持《省人社厅、省社保局公开选调公务员(工作人员)资格确认表》(一式两份)、本人有效身份证、笔试准考证和《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以及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等有关证明材料,进行现场资格确认。资格确认表在报名网站下载,在“所在单位意见”和“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栏内注明“同意报考”,并加盖相应单位和部门公章。凡报考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主要信息与实际不符,或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取消面试资格,按笔试成绩高低顺序递补人选。资格确认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六、面试
通过资格确认的人员进入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谈方式进行。面试准考证打印时间,请关注上述网站,具体考试时间、地点及有关事宜以面试准考证为准。面试以百分计,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用。面试结束后,对考生成绩进行汇总。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 +面试成绩×40%。
七、体检和考察
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差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人选,其中厅机关确定7名、省社保局确定3名人选进入体检和考察。若考试总成绩相同,以笔试成绩高低顺序确定人选。体检依据《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进行。考察时,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公开选调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德的情况、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如发现报名人员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等情况,将随时取消其选调资格。
八、公示和录用
根据考试总成绩和考察等情况,经厅党组会议研究后确定拟录用人选,在上述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调入并办理相关手续。
九、咨询、监督电话
选调工作政策、技术咨询电话:0451-12333
选调工作纪检监督电话:0451-87130315
以上未尽事宜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