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师厅〔2017〕4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43号),建立并完善农村教师补充新机制,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农村学校从教,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现就做好2017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策要点
(一)实施范围。2017年中央特岗计划实施范围与2016年基本相同,具体为:《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四省藏区和南疆四地州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原“两基”攻坚县(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部分团场),纳入国家西部开发计划的部分中部省份的少数民族自治州以及西部地区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少小民族县。特岗计划设岗县(市),必须是教师总体缺编、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县(市)。
(二)招聘数量。2017年全国计划招聘特岗教师约8万名,各省(区、市)招聘名额见《2017年中央特岗计划各省份设岗名额分配表》(附件1)。
(三)招聘条件。1.符合招聘岗位要求,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条件。2.本科或高等师范专科毕业。3.年龄不超过30岁。4.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四)财政支持。中央财政继续对特岗教师给予工资性补助。教育部、财政部将根据各地2017年设岗计划和往届特岗教师在岗人数核拨2017年特岗计划中央补助经费,2018年根据2017年度实际在岗教师人数进行结算。
(五)工作重点。切实加强乡村学校教师补充,优先满足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村小、教学点的教师补充需求,县城学校不再补充新的特岗教师;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加强体音美、外语、信息技术等紧缺薄弱学科教师的补充;向本地生源倾斜。
二、报送材料
请研究提出设岗县(市)、设岗学校和设岗数量,填写《2017年中央特岗计划各县设岗名额分配表》(附件2),将纸质版和excel电子版于2017年4月20日前报教育部教师工作司核定后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要按照核定的岗位数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启动2017年特岗教师公开招聘工作,各省(区、市)要做好招聘管理实施工作,加强对本地招聘计划的统筹工作,务必确保计划完成,确保新录用特岗教师秋季开学时按时上岗。要做好在岗特岗教师的数据统计和更新,做好下一年度岗位需求预测。有关数据报送时间和要求将另行通知。
(二)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好特岗教师的工资与补贴发放、周转宿舍安排等工作,切实解决其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确保特岗教师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年度考核等方面与当地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
(三)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特岗教师培训,尤其是针对非师范专业毕业生,做好入职前的师德教育与教学培训工作。要在“国培计划”实施中统筹安排,加强特岗教师培训,帮助特岗教师尽快成长。
(四)严格按照教师〔2006〕2号文件要求,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三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愿意留任的特岗教师全部入编,落实工作岗位,做好人事、工资关系等接转工作。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服务期满特岗教师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硕士研究生等优惠政策。
(五)认真做好特岗教师跟踪管理服务等工作,建立特岗教师数据库,及时掌握特岗教师的基本信息,加强特岗计划实施工作的动态管理。教育部、财政部将根据相关各省(区、市)的需求和项目实施情况,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各省计划。
(六)深入挖掘特岗教师中的优秀典型,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充分反映特岗教师志存高远、扎根农村的奉献精神和感人事迹。加强对特岗计划和特岗教师的宣传,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七)加大对特岗计划实施工作督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于特岗教师待遇和入编入岗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查处,立即整改。对整改不力的,暂停其特岗计划招聘工作。凡不能完成招聘计划的,将不再增加或视情况减少下一年度招聘名额。
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联系人:张传琳
电话:010-66096813
传真:010-66020522
电子邮箱:baozhangchu@moe.edu.cn
2017年中央特岗计划各省份设岗名额分配表
省份 |
设岗数量 |
省份 |
设岗数量 |
河北省 |
6000 |
海南省 |
400 |
山西省 |
2000 |
重庆市 |
1400 |
内蒙古自治区 |
600 |
四川省 |
4000 |
吉林省 |
1400 |
贵州省 |
7050 |
黑龙江省 |
1100 |
云南省 |
5000 |
安徽省 |
3800 |
陕西省 |
4150 |
江西省 |
6200 |
甘肃省 |
4650 |
河南省 |
9300 |
青海省 |
150 |
湖北省 |
27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1100 |
湖南省 |
5000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5500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7500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1000 |
总计 |
80000 |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