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复试与录取工作的管理,考察考生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是否符合培养要求,提高硕士生生源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当年度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与学校第一志愿考生报考的实际情况,确定复试方案,拟定复试名单,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各学院依据本办法实施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
第二章 复试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科学选拔的原则。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加强和规范复试工作,提高复试工作水平和质量,探索并建立不拘一格选拔优秀拔尖人才的机制,确保生源质量。
第四条 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全面考查的原则。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第六条 客观评价的原则。业务课考核成绩应量化,综合素质考核也应有较明确的等次结果。
第七条 以人为本的原则。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第八条 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协调做好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生及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复试调剂录取工作。
第九条 差额复试的原则。差额复试的比例根据学科情况及一志愿合格生源的数量确定。
第三章 复试的组织管理
第十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硕士研究生复试与录取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审批复试录取方案和录取名单。下设研究生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和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生招生工作监督小组由纪委监察、研究生院的管理干部组成,负责复试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研究生院招生办)负责协调落实全校硕士生的复试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 各学院成立以主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和实施本学院的具体复试录取工作方案。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院领导、院党委副书记、所在学院学位点领衔人、研究生工作秘书组成,对本院的硕士生招生工作负全责。
第十二条 各学位点根据学校和学院的复试工作安排成立复试小组,负责本学科专业复试工作的具体实施。复试小组组长由学科领衔人担任,实行复试小组组长负责制。每个复试小组成员不得少于5名,复试小组成员必须是研究生导师。复试小组的工作职责为制定本专业(领域)复试方案,组织复试,包括考核考生思想政治品德、组织英语听力测试与口语测试、综合素质与能力考核、业务素质和能力考核,专业课笔试的命题、制卷与评卷、同等学力考生和跨学科门类调剂的考生的加试和身心健康考察等。复试小组要安排专人对考生复试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填写好相关表格,并妥存备查。
第十三条 学院必须组织研究生工作秘书、学位点领衔人、学位点助手和导师进行复试与录取工作培训,学习相关的复试与录取工作政策,掌握工作程序和要求,严格招生工作纪律。
第四章 复试的形式和内容
第十四条 复试的形式包括笔试、面试和实践技能的考核等,其中面试要保证每个考生的考核时间为20—30分钟。
第十五条 考核考生的综合素质:A、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等(审核政审材料,必要时派人调查或审查人事档案);B、本学科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C、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D、人文素质;E、举止、表达和礼仪等。考核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既包括查看考生的有关资料及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也包括复试时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表现情况。
第十六条 考核考生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包含对考生业务知识、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核,主要是对考生进行大学本科主干课程和基本技能的考核。具体内容为:A、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B、对本学科、专业(领域)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专业(领域)发展动态的了解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C、外语听、说能力;D、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考生必须加强实践技能的考核。主要采取面试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笔试、口试和实践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当场考核、当场评分。
第十七条 专业课笔试。复试试题及其答案在启用前均系国家机密材料。由各学院严格按照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课命题考试的要求进行命题、制卷和组织考试。所有考生必须在复试时参加专业课考试,专业课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考试时间为3小时,满分150分。各专业考试科目名称见招生简章。
第十八条 所有考生必须在复试时进行英语听力测试和英语口语测试。英语听力测试主要是考察考生对所听材料具体信息的获取及有关事实的判断、推理等方面的能力,英语听力测试时间为30分钟。口语的测试主要是测试考生运用英语知识与技能进行口头交际的能力,测试时间为10分钟。英语听力测试和英语口语测试由考生所在学院(或学位点)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同等学力考生和跨学科门类调剂的考生(专科毕业生、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必须加试所报考专业的两门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和专业课考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考试时间每门课程为3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加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报考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在复试阶段参加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可以不加试。同等学力考生和跨学科门类调剂的考生加试考生所在学位点需在复试方案中公布专业考试科目并组织命题、考试和评卷。
第二十条 体检与心理健康测试。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期间需到校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执行。所有考生必须按要求参加心理健康测试,复试小组要加强对考生心理健康状况的考察。考察内容为:①考察考生精神状态和仪表;②考察考生人际关系处理能力;③考察考生经历和大学(工作)期间的表现;④考察考生的理想与抱负。心理健康考察结果将作为录取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复试的程序与综合成绩的计算
第二十一条 初试成绩合格的考生持《复试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和毕业证书原件(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原件)等材料到指定地点报到。报到时要严格审核考生提供的材料,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仍有疑问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各相关学院要加强对MBA、MPA考生的学历认证工作。所有进入复试的考生的学历必须在复试前进行网上认证,认证不合格者不得进行复试和录取。
第二十二条 专业课笔试、英语口语和听力测试、专业素质和能力考核、综合素质和能力考核、同等学力考生和跨学科门类调剂的考生加试由学院、学位点组织,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巡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复试结束后,学院复试工作小组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对考生进行综合评定。定性考核主要是对考生思想政治表现、工作学习态度、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评定,分为合格、不合格二个等级,不合格考生不能录取。定量考核主要是将同一学科、专业(领域)考生的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按百分比计算,综合排队,严格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确定拟录取名单及计划外收费学生名单。思想政治品德不合格者、面试不合格者(未达150分)、同等学力考生和跨学科门类调剂的考生加试科目成绩不合格者(未达60分)、体检不合格者(含心理健康测试)均不予录取。
综合评分办法:总评分=初试成绩(折合成百分制)*初试成绩权重+复试成绩(折合成百分制)*复试成绩权重。初试成绩(满分500分)折合成百分制计算并取整,初试成绩权重为60%,复试成绩(满分500分)折合成百分制计算并取整,复试成绩权重为40%。复试成绩由四部分组成,专业课笔试成绩(满分150分)、英语听力测试成绩(满分50分)、英语口语测试成绩(满分50分)、面试考核成绩(满分250分)。
第六章 调剂与破格复试
第二十四条 调剂工作(含校内调剂及校外生源调入)由研究生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调剂规则。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研究生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按教育部当年的录取与调剂政策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六条 调剂录取的步骤
1、考生调剂复试录取工作必须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在网上调剂系统中根据招生单位的生源余缺情况填写本人调剂意愿;未经调剂系统调剂复试的调剂考生一律不予录取。
2、招生单位在收到考生调剂申请后,在调剂网上下载考生详细报考信息,核准后根据招生单位生源余缺情况确定是否给予考生复试资格。
3、考生接到招生单位复试通知或在调剂网上收到招生单位反馈的同意参加复试的信息后,参加招生单位组织的复试。
4、招生单位根据复试结果,将符合要求的考生置待录取状态,并通知考生网上确认。
5、上报拟录取信息。
第二十七条 破格复试
1、破格复试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必须坚持“破单不破双”的原则,总分或单科一般不得低于最低分数线5分。破格复试优先考虑生源相对缺乏的学科专业以及艰苦专业,优先考虑在本专业中专业成绩相对名列前茅或具有科研创新能力等特殊才能的少量考生。生源比较热门的专业原则上不接收破格申请。破格复试的比例控制在全校当年招生总规模的3%以内。
2、破格复试名单必须经学位点、学院同意,学位点和学院要根据申请破格考生的成绩和考生提供的业绩表现材料等,对照破格条件,严格审查,报研究生院审核、学校审批,并报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和教育部批准。
第七章 复试与录取工作的监督和复议
第二十八条 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和复试小组对本院、本学位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录取结果全面负责。
第二十九条 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学校复试工作督查小组到复试现场巡视,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
第三十条 实行信息公布制度。实行复试方案公开、复试名单公开、复试成绩公布以及拟录取名单公示。及时公布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工作方案、复试录取结果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实行复议制度。要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并在规定时限受理投诉和申诉。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学院复试工作领导小组或复试小组进行复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复试工作要加强保密教育,复试试题及其答案在启用前均系国家机密材料,任何人不得泄密。
第三十三条 对复试工作中徇私舞弊,或其它干扰研究生招生工作行为者,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