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当综合成绩相同时,按笔试成绩高低排序),按各岗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对应聘人员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确定体检人选,体检由学校统一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
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本人可在体检结果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查,并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重新检查一次,以复查结果为准。
考察、体检不合格的,或自愿放弃体检的,取消拟聘人选资格,空缺的招聘名额,从报考同一岗位且面试成绩合格的人员中,按笔试、面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或另行组织招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