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2.新修订的《条例》,在生活纪律方面,新增了哪些内容?
答:在生活纪律方面,新增了对“奢靡之风、享乐主义、追求低级趣味行为”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
3.简述十八大党章修改的主要内容。
答:十八大对党章的修改主要集中在六个方面:一是对科学发展观作出新的定位和阐述;二是充实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成就的内容;三是充实了坚持改革开放的内容;四是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内容;五是充实完善关于党的建设总体要求的内容;六是对部分条文作了适当修改。
4.为什么说《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体现以德治党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结合?
答:《准则》是对党员干部正面的义务性要求,有“立德”的意思;《条例》则是对违纪行为的负面评价和制裁性措施,有“立规”的意思。如果只有《准则》没有《条例》,相关要求就会成为空话;如果只有《条例》没有《准则》,党纪处分就会成为无源之水。可以说,《准则》是行为的灯塔,为每一位党员提供了行动指南;《条例》是不可触碰的红线,为全体党员划定了行为的禁区,构成了党的建设中“德治”和“法治”的内在统一。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如何体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要求的?
答:纪严于法:新修订的《条例》对党员违纪行为作出比法律更严格的规定,一些尽管属于不违法的行为但要受到党纪约束。纪在法前:新修订的《条例》在总则中明确,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作为党纪处分工作的原则,规定要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
纪法分开:凡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条例》就不再重复规定。
6.如何理解《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具有政治立意高的特点?
答:《准则》开篇即围绕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高尚情操提出“四个必须”的原则要求,并将落脚点放在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上,向全社会宣示了我们党保持清正廉洁政治本色和建设廉洁政治的鲜明立场,具有思想激励和导向作用。“八条规范”提供了一个具体、清晰的法规依据和执行标准,便于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不断进行对照、提高自律意识,防微杜渐,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这些要求,是指引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一盏明灯,是共产党人矢志不渝的高尚道德追求。
7.如何理解《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具有覆盖对象全、内容规定全的特点?
答:《准则》和《条例》把全体党员都纳入监督制约范围,充分体现了管党治党必须“全面”的要求。《准则》把普通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全部纳入制约范围,所针对的对象覆盖了全体党员。《条例》规范领域和内容的“全覆盖”,也体现了两项法规的全面性。
8.如何理解《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具有政治要求严、纪律约束严的特点?
答: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要求,转化、上升为纪律规范,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和遵守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另外,《准则》和《条例》将道德规范和纪律戒尺从公领域拓展到私领域、从个人行为延伸至家庭生活,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立身、立德、立言、立行树立了新标杆,充分体现了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执政理念,具有十分严格的约束效应。
9.简述《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四个必须”的内容。
答:“四个必须”是: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10.简述党员廉洁自律“四条规范”的内容。
答:第一条,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第二条,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第三条,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第四条,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