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遵守宪法和法律;
3. 具有良好的品行;
4.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 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6. 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二)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2016年6月30日前为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截至2016年6月30日服务未满一年,或服务一年以上但未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6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2016年6月30日为江津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招聘江津区户籍高校毕业生
本次公开招聘提供16个名额(详见附件1、2,岗位号48-51等偏远地区学校)定向招聘江津区户籍高校毕业生(包括考生本身户籍在江津区,但因高考升学将户籍迁至高校的人员;不包括考生原户籍不在江津区,但因高考升学将户籍迁至江津区内高校的人员)。
(四)招聘江津区及相邻区县户籍高校贫困生
1. 招聘范围
本次公开招聘提供2个名额(详见附件1、2,岗位号52、53)定向招聘高校贫困毕业生,招聘范围为江津区及相邻区县户籍的零就业家庭、农村建卡贫困户家庭和城乡低保家庭的2014至2016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考生本身户籍在江津区及相邻区县,但因高考升学将户籍迁至高校的人员;不包括考生原户籍不在江津区及相邻区县,但因高考升学将户籍迁至江津区及相邻区县内高校的人员)。
2. 身份认定
零就业家庭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需出具就业部门发放的《零就业家庭卡》原件,农村建卡贫困户家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需出具区县主管扶贫工作的相关部门盖章认定的书面证明,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需出具民政部门发放的《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件》。身份认定截止2016年6月30 日。
(五)其它要求
正在全日制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非2016年应届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其学历(学位)须在2016年7月31日前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报考附件1、2岗位的,须在2016年7月31日前取得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教师资格证书,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考生年龄计算时间截止到2016年6月12日,考生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16年7月31日。
本次公开招聘事业人员最低服务期限为3周年,其中:招聘江津区户籍高校毕业生、江津区及相邻区县户籍高校贫困生应在招聘学校最低服务5周年。未满服务期,解除人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