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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法律类范文:法律社会现象(17)

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阅读:20674 次  日期:200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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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河北任丘华北石油职工为了再就业上演集体离婚荒诞剧。余波未了之时,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同年10月,哈尔滨市中小学女教师为了享受报销取暖费的福利而假离婚。2006年5月,重庆市又爆出惊人闹剧,根据该市55号令和高新园区配套文件规定的安置房分配政策,只要离婚后再找个城里人结婚,就可以申请多分配房屋,导致2005年重庆市人和镇共有1795对夫妻离婚,全镇离婚率高达95%,又有732对再婚,再婚率也节节攀升。

客观地说,政府在制定和执行这些公共政策时,并未预料到会导致如此恶果。但不管怎样,此类“事与愿违”的公共政策,其政策内容可以在后期亡羊补牢,但政策执行的负面影响却覆水难收,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类似这些政策目标与政策实效分道扬镳的现象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不得不让我们深刻反思。治大国若烹小鲜,公共政策就是能否做好锅中小鱼的厨艺,牵一发而动全身。那么,如何有效防范公共政策“事与愿违”?其关键是要在公共政策的公共性、科学性和周期性上做好文章。

首先,公共政策丧失公共性必然导致公共政策变质。公共性是解决公共政策“事与愿违”问题的根本。事实证明,那些“事与愿违”的公共政策的决策者并未深入全面地了解政策对象的真实想法,否则,离婚闹剧也不会大规模地上演。公共政策的起点是人民群众的需求,政策的制定要广泛听取利害相关群体各方的意见;其价值取向是为人民服务,必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制高位;其落点是人民群众的意见,检验标准只有一条,那就是“人民满不满意,人民高不高兴,人民赞不赞成”。

其次,公共政策丧失科学性必然导致公共政策变形。科学性是解决公共政策“事与愿违”问题的技术保障。那些“事与愿违”的公共政策,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这样的弊病:决策者缺乏充分的政策调研,未作政策后果的全面预测,也没有完善的政策评估机制。公共政策作为利益分配的方式,其制定依据应当充分体现各方意愿,杜绝某部分利益集团的“话语霸权”。在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团队决策、民主议程、方案选择、结果预测等各环节的规范化而非形式化是科学性的有效保障。当然,政策内容是否科学更是关键所在。如果重庆市人和镇在最初发布通知时就注明符合条件的时限,那么就可以避免之后的“始料未及”。

再次,公共政策丧失周期性必然导致公共政策的走样,周期性是解决公共政策“事与愿违”问题的制度保障。如果公共政策的决策者没有实时追踪政策的施行,没有更新不适用的政策,就会引发公共政策“事与愿违”的现象。公共政策应当与时俱进,形成定期检查更新公共政策的制度,根据社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启动新政策,保持政策的“新鲜”。当政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予以修正或废除;同时,对于那些已经更新或废除的政策必须彻底消除影响,治愈“老办法”的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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