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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研究生支教团(以下简称研究生支教团)是由团中央、教育部联合组织实施的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全国示范项目。它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每年在全国部分重点高校中招募一定数量具备保送研究生资格、有奉献精神、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支教扶贫工作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志愿服务的方式到国家中西部贫困地区中学开展为期一年的支教工作,同时开展力所能及的扶贫志愿服务。服务期满后,由下一批志愿者接替其工作,形成“志愿加接力”的长效工作机制。
2011年,国家将团中央、教育部组织实施的“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研究生支教团”项目纳入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基础教育专项”实施,享受西部计划志愿者待遇。
我校于2013年9月正式加入研究生支教团项目,按照西部计划的工作要求和服务布局,服务地需设在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地域范围。即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四川省、重庆市、云南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等12个省(区、市),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等3个少数民族自治州及其他省份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地区。
现将有关国家政策附后。
关于配合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全面推进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的通知
中青联发【20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明办、团委、人事厅(局)、西部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文明办、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办、团工委,中央金融工委文明办、团工委,中央企业工委文明办、团工委:
1996年以来,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卫生部、科技部、农业部积极实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通过公开招募、自愿报名、集中选拔的方式,先后派遣6810名城市青年前往中西部160多个贫困县,开展为期半年至2年的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科技推广和农业技术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在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锻炼青年、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对青年志愿者工作的重要批示和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通过多种渠道鼓励各类人才投身西部建设,加快西部地区发展,更好地发挥青年志愿者在扶贫开发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先锋和突击作用,引导广大青年以实际行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推进团中央与教育部、卫生部、农业部、科技部正在组织实施的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的各项工作,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人事部、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从2001年开始,全面实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和范围
从2001年开始,以定期轮换的方式向中西部贫困地区派遣青年志愿者,从事基础教育、医疗卫生、科技推广和农业技术等方面的志愿服务。根据不同情况,志愿者在贫困地区的服务时间一般为半年至2年。派遣青年志愿者主要采取就近就便的方式,以支援本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省定贫困县及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为主。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山东、福建、辽宁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等副省级城市以及在京各系统单位以支援对口扶贫省(区)为主。
二、招募对象与方式
志愿者主要从大中城市中招募。应募者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20-45岁之间,有奉献精神,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科技推广和农业技术等方面的工作要求。确系受援地区需要的专门人才,年龄、学历可适当放宽。
在招募中应坚持公开招募、自愿报名、集中选拔、统一培训派遣的基本原则。招募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社会招募,通过新闻媒体和其它形式发布招募启事,举办招募说明会,开展各种宣传活动,面向社会公开招募志愿者。二是组织招募,各地团组织和青年志愿者组织在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组织系统开展动员、选拔工作。
三、组织管理
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由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人事部、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相关部委共同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团中央负责落实。各省(区、市)文明办、团委、人事厅(局)、西部办按照相应职责在本地区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各省(区、市)团组织负责落实。
招募单位负责向参加扶贫接力计划的志愿者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受援地的县级团委在用人单位的协助下,负责青年志愿者的日常管理。
志愿者完成服务任务后,派出志愿者的省(区、市)团组织根据受援地的县级团委及用人单位的意见统一颁发《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服务鉴定书》,记入志愿者个人档案,作为落实各种保障政策的主要依据。
四、政策保障
1、鼓励通过考试录用成为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应届大学毕业生、研究生参加扶贫接力计划,把参加扶贫接力计划作为培养、锻炼青年干部的一个渠道,服务期1至2年的,视同下基层锻炼,按有关规定对待。
2、参加扶贫接力计划的大中城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期间保留工资、待遇不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假期探亲往返受援地的交通费。
3、参加扶贫接力计划的青年志愿者(含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服务期间计算工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计算从事本专业的工作时间,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原单位同等资历人员享有同等权利;完成1年服务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就业时可以不经过见习期直接转正。
4、参加扶贫接力计划并在中西部艰苦边远地区服务的青年志愿者,按照国办发〔2001〕14号文件《关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方案》的有关规定,领取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5、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作为实施西部人才开发规划的具体措施,适用西部人才开发规划的有关政策规定。
6、把实施扶贫接力计划纳入创建文明城市的总体规划,作为创建文明城市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五、资金落实与管理
扶贫接力计划所需资金采取社会募集与党政支持相结合的方法解决,在继续加大社会募集的宣传力度,进一步争取社会各方面资金的同时,鼓励各地从精神文明建设专项资金和其它相关资金中划拨部分资金予以支持。
社会募集的资金须汇入省级(含副省级城市)以上团委指定的银行帐号,根据捐助者的要求和项目实施情况统一划拨。资金使用应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尊重捐助者的意愿,建立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六、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扶贫接力计划是服务于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具体措施,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青年思想道德教育的有效途径,是丰富人才培养方式和有效开发人力资源的重要手段。各地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要高度重视,领导同志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帮助解决遇到的各种问题,精心组织实施。
2.务求实效。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政策,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选拔志愿者要坚持自愿原则,严格审核。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募集到的财力量力而行。要广泛开发社会资源,确保服务项目的实际成效。
3.加强宣传。各地要注意总结经验,对具有导向和示范作用的典型,要运用新闻媒体等各种渠道,加强宣传工作,营造舆论氛围,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时代新风,动员社会各界广泛支持和参与扶贫接力计划,为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全面实施,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中央文明办
共青团中央
人事部
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团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继续实施和完善中央有关部门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各专门项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专门项目主要包括:中央组织部牵头组织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教育部牵头组织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共青团中央组织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
二、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在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框架下建立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部际协调机制。办事机构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在研究确定计划、组织报名选聘、安排工作岗位、出台优惠政策等方面进行沟通协调。各专门项目主管部门不变,仍按现有方式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就业工作联席会框架下也要相应建立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团委等部门组成的部门协调机制,并明确相关职责,在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统筹组织实施工作。
三、各专门项目高校毕业生的工作、生活补贴按照现在各专门项目毕业生所从事的岗位,可参照本地乡镇机关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标准,按月发放。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现有项目中高于此标准的,按现行标准执行。
四、各专门项目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从2009年起,按照当地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其中在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地方,应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其办理补充医疗保险。
社会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由负责发放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负责发放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在个人补贴中代扣代缴,具体手续由县(市、区)负责发放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中,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由负责发放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发放。相关费用,纳入财政给予的工作、生活补贴范围。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要坚持“凡进必考”,并明确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比例,县及乡镇机关要拿出一定职位,专门招考到村任职等专门项目的大学生。各专门项目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同等享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优惠政策。在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比例范围内,符合规定条件的,同等具有报考资格。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参加各专门项目的事业单位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从2009年起,到乡镇事业单位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满1年后,在现岗位空缺情况下,经考核合格,即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
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充分挖掘本系统就业岗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进入本系统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及县以上相关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拿出不低于40%的比例,聘用各专门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七、各专门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毕业生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的,享受国办发[2009]3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创业指导等公共服务。各主管部门要发挥本部门资源优势,积极推荐各专门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毕业生就业。
各专门项目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2年以上,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各专门项目高校毕业生期满考核合格的,按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各专门项目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的服务年限计算工龄。服务期满到企业就业的,按照规定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参加各专门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的工作、生活补贴及参加社会保险等费用。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物价水平,适当调整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的工作、生活补贴标准。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切实保证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按月足额发放,并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九、各专门项目主管部门要明晰职责,密切配合,不断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各专门项目的选拔招募工作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各省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各专门项目现行招募办法,统筹做好农村基层岗位需求统计,制定工作方案,分项目上报招募计划并分类组织实施。要注意总结、运用已有经验,解决突出问题,努力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为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服务提供有力保障。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共青团中央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黑政发〔2009〕30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当前,受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凸显。各地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加强城乡基层建设相结合,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相结合,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产业相结合,与加强公务员队伍和企事业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与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方式相结合,积极拓展就业渠道,创新政策措施,千方百计做好全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一、 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扩大“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村村大学生计划”等项目规模。将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村村大学生计划”等项目毕业生的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650元提高到1000元,并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到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满5年的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鼓励参加上述项目期满后的高校毕业生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原则上应聘用参加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增加15分;报考县级机关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10分;报考地市级以上机关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5分;服务期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可再相应增加2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省属院校研究生,可在初试总分中增加20分,报考其他院校研究生的加10分。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市街道社区就业。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养老服务、医护服务、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扶贫开发、防灾减灾等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每个街道、社区要至少选聘一名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家庭困难毕业生,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对到城市社区社会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照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取消用人审批和落户限制,户口可落到当地人才交流中心。企业招用零就业、低保等困难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提供最高额度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降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门槛,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创办企业首次出资额允许为零。允许利用符合消防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家庭住所、租住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按规定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扩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规模,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为2年。个人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需要,建立一定规模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建立担保基金的补偿机制,以提高担保基金的担保和代偿能力。
组织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加大创业载体建设力度,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等资源,建设一批有特色、可持续发展的创业孵化基地。有条件的地区要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引导基金,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五、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和高科技企业,要更多地优先聘用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受金融危机影响,经认定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稳定和吸纳高校毕业生,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规定时限内享受“五缓四减三补两协商”的特殊扶持政策。
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并签订服务协议,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从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家庭所在地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的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六、鼓励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和服务外包型企业聘用高校毕业生。鼓励高校毕业生参与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把增加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纳入工程和项目计划当中,对招用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培训,对其中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大力支持技术先进的服务外包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服务外包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为期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规定条件的技术先进服务型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高校毕业生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个高校毕业生不超过4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每培训1名考核合格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不超过500元的培训补贴。
七、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义务兵征集计划优先从应届高校毕业中招收。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兵役期间,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考虑;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服义务兵役期满后,参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考,可享受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村村大学生行动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加分政策。
八、努力挖掘机关、事业单位空编招用高校毕业生。
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补充编制空缺人员时,要优先录(聘)用高校毕业生。县、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空缺编制,从2009年起,每年要拿出一半以上,用于招录(聘)用高校毕业生。地市以上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原则上都要录(聘)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
九、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升就业能力。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技工院校等职业技能院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组织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2009年新增100个见习基地,组织1万名左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为期3至12个月的见习。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贴,由见习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十、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工作。各地要做好高校毕业生调查登记工作,及时为毕业6个月以上、有就业愿望、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落实相应就业扶持政策。组织开展“民营企业招聘周”、“网络大招聘”、“基层公共服务岗位推广”、“特别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月”以及高校毕业生省外推介等活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见习等免费服务;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服务。对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地要将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发改、工业、工商、税务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OO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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