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于保护拆迁户利益
雷中原 宗巍
征地拆迁是当前易引发社会矛盾的一大重要因素,其实,征地拆迁本身并无“原罪”,它是城市化进程中不可缺少的手段,能否顺利实施,关键在于征地拆迁户的利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笔者日前在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走访观察到的情况也印证了这一点。
从2009年开始,为有效减少纠纷,长春经开区围绕征地、拆迁、回迁、就业、社保和子女上学等被征地农民最关注的问题,制定了一揽子旨在解决被征地农民后顾之忧的方案,收效明显,得到被征地农民的认可。
例如,从征地拆迁开始,长春经开区就对每户家庭成员的年龄、文化、技能、健康状况等登记在册,为“农民变市民”做准备。对于养老和医疗两个问题,长春经开区力争做到失地农民100%参加养老保险、100%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通过多个就业专项行动帮助回迁农民尽早就业,使其真正过上城里人的生活,如新建立的小区物业公司全部由回迁农民组成。
从全国来看,不少地方在实践中也探索出一些有效经验,值得借鉴。综合来看,有“三个保障”:
一是征地政策必须到位,切实保障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利益。如拆迁中农民院落中的树木、水井等,原来的补偿标准很低,农民不满情绪很多,后来经过商议,采用第三方机构按市场价进行评估,实践效果很好。
二是程序上确保做到拆迁标准公开、拆迁物量公开、补偿结果公开。从以往例子看,征地拆迁户经常怀疑自己所获补偿不足,或补偿比别人少。化解这一疑虑的最好办法就是公开,从最初的登记调查结果、补偿方案告知到后续补偿等环节,都在村里公示,让村民对自己和其他人的补偿心里有底。
三是保障资金到位和严守法律。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应尽量让利于民。仍以长春经开区为例,为减轻被征地拆迁农民的负担,开发区2年多来共投入16亿元。回迁新房超出补偿面积的,政府给农民的价格是1350元/平方米,远低于周边近4000元/平方米的商品房均价。
尽管这些征地拆迁中的有益探索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后顾之忧,也得到了群众认可,但仍需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特别是某些关键的制度性问题尚待破解。例如,目前我国已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还缺乏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的高位阶法律法规,而开发区建设中面对的征地拆迁对象往往是耕种集体土地的农民,如何更好地保护农民利益,尚待法律和政策的完善。
农村排污赔偿金背后
胡锦武 甘泉
乐安河,一条有着美丽名字的河流,如今带给两岸许多村民的却是忧虑与不安。本刊记者日前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上游江西省德兴市多家矿山企业废水排入乐安河,沿河几十万群众深受其害,出现了若干被人俗称癌症村、血铅村的村子,还有村子在近20年间无人能通过征兵体检,受害村民称喝水为喝“慢性毒药”。
德兴市是我国重要的有色金属工业基地,由于当地一些排污企业置应有的社会责任于不顾,加上环保监管缺位,以致工业基地成为“污染基地”。而排污矿企向受害最为严重的乐平市每年支付的赔偿金如果摊到村民头上,人均还不到1块钱。
以“排污赔偿金”掩盖“污染下乡”显然不是个案。近年来先后发生的陕西凤翔血铅事件、湘江湘潭段污染沿江农田、云南曲靖铬渣非法倾倒、江西湖口工业园区污染等事件中,身罹其害者无不是农村、农民。随着工业化进程加深,沿海及城市提高环保门槛,产业梯次向农村转移,污染也随之如幽灵一般潜入农田、水井。环保部副部长李干杰今年6月曾公开表示,农村的污染排放已经占到了全国的“半壁江山”。
在这类地方,富了企业腰包却脏了青山绿水,得了GDP政绩却留下百姓一身病,上了工业项目却毁了良田万亩,这显然是不公的。现代企业应有的环保之责安在?当地监管部门坐视排污,又该当何过?
比失职更可怕的是对群众疾苦的漠视,是某些官员唯GDP马首是瞻的畸形发展观。现实的情况是:一方面,越到基层,越到农村,环保部门的监管职能越弱化;另一方面,不少农民对周边环境污染也渐趋“零容忍”,其对周围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积压产生的不满情绪,已经成为农村冲突爆发的一大导火索。
让农村不再成为经济发展的最大代价承担者,需要企业家骨子里流淌道德的血液,需要为政一方的官员脑子里有情为民所系的觉悟,但更可靠的是制度安排,赋予基层环保部门以足以履行职责的权力,并建立严厉的问责机制;同时,给予农民群众以坚实的法律依据和畅通的渠道,让他们有机会用法律的起诉书,而不单单是上访的诉纸来保护自身合法权利。
当务之急,还须从源头上建立严格细化的绿色GDP考核体系,将生态绩效与农村环境质量列入各级政绩考核。并破解监管机制上的“短腿”,强化监管与联动,让破坏生态环境、非法排污的无良企业付出惨重代价。唯此,才能使广大农村不再为污染埋单,不再走上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遏制社团敛财先铸法
雷中原 宗巍
近段时间以来,部分社团非法敛财乱象陆续被媒体披露,暴露出社会组织法制化管理的隐忧。其中至少存在三大类法制漏洞和空白。
对于已经登记的社会组织,亟须修法以强化监管。政府对社团的管理不仅仅是进行登记,还要完善年检制度;丧失法人资格的社团,应申请注销登记,不主动申请的,应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违规违纪的要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我国现有社会组织管理的三个行政法规,主要以程序性规范为主,实体性规范明显不足,操作性不强,导致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难以发力,一定程度上“放过”了社团非法敛财行为。
对于境外注册的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华活动的管理,目前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状态。由于相关管理体制改革的迟滞,这些“离岸社团”大都仍行走在灰色地带。部分社团打着华人、华侨、慈善等招牌大肆敛财,对其主席团成员、副主席等职位“明码标价”,200万元买一个常务副主席“名号”、20万元买个“××十佳企业”的现象,给难明底细的企业家们带来了不少烦恼。更为危险的是,这些数目不清、底细不明的“离岸社团”也给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将其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刻不容缓。
对于数量更加庞大的草根社会组织,降低社团登记“双重管理”的制度门槛已成众望所归。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在今年7月表示,民政部门对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履行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一体化职能。这三类社会组织将首批纳入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范围的试点,改变之前草根社团因找不到政府部门或具有政府背景的机构挂靠而无法登记的局面。而试点之后的经验如何提炼,固化为法律法规,仍待观察。
正视社会组织管理中存在的这三大类法制漏洞和空白,铸法修法,提高法制化管理水平,已时不我待。
据悉,民政部正在加快修订出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而面对社会组织急速生长,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现状与未来,制定一部社会组织方面的基本法律十分必要。它可以确立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厘清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明确社会组织的工作范围、经费来源、管理手段和管理程序、监督主体和监督方式,利于以法律形式遏制社团非法敛财,更可促进各类社会组织创新管理方式,拓宽服务领域,实现健康持久发展。
中巴反恐演习的风向标
杨晓萍
2011年,中国周边安全环境整体呈复杂化趋势。就西南方向而言,由于阿富汗问题悬而未决以及美国开始阶段性撤军,该地区的各种力量进行了新一轮博弈,安全的不确定性增加。这对中国打击“三股势力”,特别是打击恐怖主义构成新的挑战。就中国而言,除继续保持在原有的形式和框架(如上合组织)内加强合作外,还加大了与特定国家进行双边合作的力度。这是中国-巴基斯坦“友谊-2011”反恐联合演习的主要背景之一。
11月14日,中国和巴基斯坦特种部队系列联合训练在伊斯兰堡附近举行。这次演习预计为期两周,主要目的是通过实施全面的训练项目,交流经验和作战信息,提升两军共同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实施联合反恐行动的能力。这次联合演习并不是新鲜事物,2004年中巴就曾举行过。作为今年两军年度交流计划之一,军演不存在刻意针对第三国的问题。
长期以来,中巴均是恐怖主义的受害者。巴基斯坦长期处于反恐前沿,不仅国内恐怖活动时有发生,还包括从阿富汗渗入的恐怖活动,而中国在新疆也面临着恐怖主义的威胁,中巴双方在反恐领域合作潜力巨大。
这种潜力不仅表现为反恐常驻作训机构的设立和指挥平台的建立上,还表现为双方信息的共享以及高精尖装备的协调。中巴联合反恐演习有利于建立和训练出一支优秀的反恐队伍,为中巴两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作为“全天候”朋友和战略合作伙伴,中巴双边关系既有共性,更有特性。这种特性表现在中巴关系的良好发展出于相互信任。这种信任在当今国际大背景下尤为重要。自今年5月本·拉丹被击毙后,在外界观察家看来,美国一直在反恐问题上对巴基斯坦施压,美巴关系持续紧张。与此同时,持续的地区动荡加之连续两年的洪灾,巴国内的经济形势并不乐观。在这种情况下,中巴双边战略关系的持续推进,对于世界观察中国对待“朋友”的态度,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观察和评价具有风向标的意义。
中国一直致力于以合作求和平,共同打击恐怖主义等非传统威胁。
统观南亚,未来阿富汗问题的走向不仅关乎阿富汗本身,也关乎该地区的每一个国家。
中国崛起的过程也会伴随责任的增加。中巴关系则是中国更加积极的南亚政策中重要的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