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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音乐类专业联考乐理/听音测试考场纪律

来源:河北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   阅读:2166 次  日期:2015-01-27 15: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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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生要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乐理、听音测试提前30分钟开始入场。考试开始后迟到考生不允许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前不允许提前退场。

二、考生进入考场时,除考试所需的文具外,其它物品一律不准带入考场。携带手机、相机等电子设备的考生,要主动交监考保管。

三、考生应尊重监考人员,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和调动,对号入座。

四、考生要保持考场安静,独立完成答卷,不准交谈,不准左顾右盼。

五、乐理、听音测试一律用黑色签字笔书写。

六、考试结束哨声响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按监考人员统一指令,将试卷整理好,等待监考人员收取。试卷清点完毕,监考人员宣布退场,方可离开考场。

七、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八、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九、对违规考生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欢迎考生对违规事件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311-80786666;

电子信箱:zsk@mail.hebt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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