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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辽宁师范大学严格执行博士研究生学制和学习年限规定通知

来源:辽宁师范大学   阅读:2131 次  日期:2015-01-12 10: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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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

按照教育部和辽宁省教育厅研究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及学位信息上报注册工作要求,博士研究生教育必须严格执行博士研究生学制和学习年限的规定。针对我校目前所存在的超期博士研究生管理问题,根据《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中关于研究生学制和学习年限等相关要求,现作出如下规定:

一、继续严格执行学籍管理文件中关于博士研究生学制及学习年限的规定,即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不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学制为4年,所有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6年。

二、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博士研究生的处理意见:

1.对于即将于2015年12月达到或已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博士研究生须于2015年12月前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届时仍不能按时完成学业者,研究生院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其终止学习、取消博士研究生学籍的处理,对符合肄业、结业条件的由学校颁发相应证书。

2. 从2016年1月1日起,研究生院不再受理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博士研究生的答辩申请。

3.对于超出基本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学校不再为其安排学生宿舍。

4.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博士研究生需自行承担因超限可能带来的不能进行网上学位及毕业信息电子注册的后果。

三、有关工作要求

1.各培养单位要尽快向博士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传达本通知精神,敦促博士研究生导师对超期博士研究生加强指导,抓紧完成学业。

2.各培养单位要本着对学生负责、对学校负责的态度,尽快查清本单位已超期(含超过学制、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博士研究生情况,落实相关事宜。

特此通知

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201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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