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上海市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哪些人员不具有报考资格?
答:
(1)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 在中央及地方公务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3)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4) 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5) 现役军人;
(6) 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7) 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公务员。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公务员录用考试是职位竞争考试,报考人员通过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的选拔,最终将被录用到所报考的职位上去任职。如果报考人员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一旦报考该职位且被录用,则立即形成回避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