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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2014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考生须知

来源: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阅读:818 次  日期:2014-09-23 10: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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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试准考证领取须知:

领取时间:2014年9月25日——9月26日

上午 8:00——12:00

下午:15:00——18:00

领取地点:三门峡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

(领取准考证时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和笔试考务费收据。如发现准考证信息错误,请于9月25、26日工作时间到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楼209、210房间进行更改)

咨询电话:0398-2976822、2976882

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2014年9月27日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0 申论

铃声设置:

8:30(短音)-----考生入场

8:50(短音)-----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预备

9:00(长音)-----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开始

11:00(长音)-----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结束

13:30(短音)-----考生入场

13:50(短音)-----申论考试预备

14:00(长音)-----申论考试开始

16:30(长音)-----申论考试结束

考 生 须 知

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应携带黑色字迹的墨水笔、2B铅笔和橡皮,其它物品一律不得携带。报名与参加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答题方式: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作答在试题本上或其他位置的一律无效;

《申论》为主观题,考生必须使用2B铅笔在指定位置上填涂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墨水笔在专用答题卡指定位置上作答。在非指定位置作答或用铅笔作答的,一律无效。

考 场 规 则

1.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并在座次表对应位置签字,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放在桌面上,身份证交给监考老师统一核查保管。

2.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3.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4.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5.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6.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7.考生应严格按照试卷中的答题须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8.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

9.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在交齐卷、卡和草稿纸后须在座次表上再次签名确认,经监考人员全场清点无误后,方可领取身份证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10.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4号令)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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