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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教育厅   阅读:4602 次  日期:2007-12-13 11: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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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云南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现就做好我省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治教、依法管理,促进教师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严格把住教师入口关,努力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建立健全教师培养体系,拓展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途径;不断调整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为全面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供人才支持和法制保障。

二、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的性质

教师资格是受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任职资格或职业准入条件。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者,方能被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

三、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的范围

凡报名当年年底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教师资格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并依法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暂不受理或认定教师资格的对象如下:

(一)高等学校除已聘或拟聘为教师的人员外,暂不受理其他人员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

(二)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度内申请第二种教师资格者;

(三)不具备规定学历者;

(四)不符合其他教师资格认定条件者。

四、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的条件

教师资格认定必备的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身体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要严格按照《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进行任何变通。

五、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的程序

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及权限,仍按《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执行。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暂定每年受理一次。其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一)发布信息

各地(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一般应于每年4月份以前,通过当地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途径发布教师资格认定公告,面向社会公布教师资格认定的报名、申请、政策咨询及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有关事项。

(二)准备申请与报名阶段

1.在申请教师资格前,申请人必须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做好准备工作,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申报条件者,暂不作申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者,暂时不予受理。

(1)教育学、心理学辅导与考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考试的人员,考前辅导自愿报名,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实施;考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考试机构统一组织,报名、考试、公布成绩的时间另行通知。

(2)普通话测试与体检。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都要到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普通话测试机构和体检医院,分别进行普通话测试和体格检查。测试和体检时间,由各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总体安排自行确定。

2.申请教师资格的报名地点实行属地分级管理,报名时间全省相对统一。

(1)报名地点。凡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均在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报名;凡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均在户籍所在地的地(州、市)教育局报名。其中应届毕业生和因各种原因目前尚未认定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可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报名。

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拟聘任教人员,由学校组织报名,收齐申报材料并进行资格审查后,统一报省教育厅组织认定。普通本科院校拟聘任教人员,由学校组织认定后,报省教育厅审定。

(2)报名时间。各地面向社会人员及高校拟聘任教师认定教师资格的报名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个年度的5月份,逾期不再受理。报名工作结束后各地及有关高校要将报名汇总情况,及时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三)受理阶段

1.各地面向社会人员及高校拟聘任教师认定教师资格的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个年度的6月份,只能提前不能推后。

2.申请人员在受理期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同时交验原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同时交验原则),应届毕业生可以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证明代替一份;

(4)《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一份;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思想品德鉴定意见,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填写];

(6)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考试合格证复印件一份(同时交验原件);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证书复印件一份(同时交验原件);

(8)申请高校教师资格的,尚需提供高校拟聘任教意向的有关文件。

3.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4.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初审合格人员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并提出审查意见。

5.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认定结果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并办理有关手续。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由于本人原因逾期未办的,视为自动放弃,有关费用不再退还,重新申请的仍按规定程序办理。

6.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规定授权,向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在本人档案,另一份及有关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同时要在教师资格管理系统中作认定记录。未取得教师资格人员,其全部资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保存一年后销毁。

7.信息统计上报。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及有关高校应在当年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本年度教师资格认定信息及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总结上报省教育厅。

六、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的收费

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严格按照省计委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面向社会人员认定的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教师职业许可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全局出发,把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政策调控和督促检查;要面向社会做好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推动尊师重教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拓宽教师来源渠道,吸纳各行各业的优秀人才申请教师资格,为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推动全省教育事业发展,提供人才储备。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吃透政策、依法行政、精心组织实施,自觉规范自身行为;要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和条件;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人员,一概不得受理;要严格遵循教师资格认定程序,确保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必须严守纪律,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严禁弄虚作假和乱收费。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执行。本《通知》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与省教育厅人事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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