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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滨州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滨州医学院   阅读:2815 次  日期:2014-09-15 09: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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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医行发〔2014〕33号

关于印发《滨州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院(系):

《滨州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滨州医学院研究生困难补助金实施细则》、《滨州医学院研究生助理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医学院

2014年3月26日

滨州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研究生刻苦钻研、勇于创新,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鲁财教〔2013〕66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滨州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研究生奖学金经费来源于国家下拨的研究生培养费、研究生缴纳的学费以及学校筹措的其他经费。

第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广泛听取师生意见,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校内设立面向研究生的奖学金项目,其具体评定办法由学校或学院与设奖社会组织和个人协商确定。

第二章 奖学金额度与比例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研究生处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培养质量较高的院(系)、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六条 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名额不超过研究生人数的5%(不含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奖励金额为每生每年10000元。(校长奖学金覆盖面控制在学生人数的5%以内(不含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奖励金额为每生每年10000元。)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总人数设立,其中,20%为一等奖,奖励金额12000元/年;30%为二等奖,奖励金额8000元/年;50%为三等奖,奖励金额5000元/年。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覆盖学校计划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定向、委培的除外),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要求

第九条 申请奖学金的研究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上要求进步,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心理素质健康;

(二)团结友爱,明礼诚信,积极参加学术、文体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三)学习态度端正,无旷课行为,本学年度所有课程考核全部合格;

(四)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

第十条 研究生在本学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奖学金的评选。

(一)不遵守国家法纪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党、团或校级处分者;

(二)在学术研究中,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

(三)无故旷课,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者;

(四)未按学校规定进行学籍注册又无正当事由者。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已修培养计划所列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不含补考成绩),培养计划所列各科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者。

(二)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其成果须为在读期间所取得。以国家奖学金评审截止日期已取得成果(原件)为准,且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及通讯作者单位须为滨州医学院。

(四)对新入学研究生,重点考察研究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

(五)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再次申请国家奖学金,其成果须为获奖后的新成果。

第十二条 校长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研究生各方面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突出。

(二)已修培养计划所列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不含补考成绩),培养计划所列各科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者。

(三)研究生在读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不少于3项。

(四)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可申请校长奖学金,此类研究生获奖名额总数不超过校长奖学金获奖总人数的10%。

1. 在学期间有高水平学术论文发表在本学科(或领域)最有影响的学术期刊上,或在高影响因子的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单篇论文多次被引用,或科研成果被证明具有很高的科学价值或应用价值;

2. 研究生参加全国性的学术、科技、文化等竞赛性活动,取得一等奖以上(含一等奖)荣誉称号,为学校争得较大荣誉;

3. 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一年级新生学业奖学金按入学考试成绩或考生来源评定,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上一学年的综合表现评定。

(二)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恢复入学的第一学年按录取当年评定的学业奖学金等级享受奖学金。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恢复入学当年不占用所在培养单位学业奖学金指标。

(三)参加学业奖学金评定的申请者,其成果须为上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取得,以原件为准,且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及通讯作者单位须为滨州医学院。

(四)学业奖学金评选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包括课业成绩(A)、科研水平(B)、荣誉及职业资格(C)等3项,通过量化排序,确定获奖等级,具体量化方法如下:

学业奖学金量化最后得分 = A×权重A +B×权重B +C×权重C。

学年计算公式

第1学年初试成绩+复试成绩

第2学年权重A = 0.6;权重B=0.2;权重C=0.2

第3学年权重B=0.4;权重C=0.6

其中:

1. “A”是申请人在校期间全部学习课程成绩的平均分值。对于按“优”、“良”、“中”、“及格”打分的课程,其分数界定“优”为95分,“良”为85分,“中”为75分,“及格”为65分。

2. “B”是申请人在校期间全部学术成果(包括发表论文、申请专利、著作、科研项目等)分数累加值,分值计算办法参考《滨州医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滨医行发〔2014〕20号)执行。

3. “C”是申请人在校期间获得国家、省市、校级荣誉称号或竞赛奖励,以及获得医师职业资格认证的各项成绩分数的累加值。

(1)国家、省市、校级荣誉称号。其中,国家级荣誉称号60分,省级荣誉称号40分,市级荣誉称号30分,校级荣誉称号20分。

(2)国家、省市、校级竞赛获奖(含团队获奖)。其中,国家级一等奖60分、二等奖50分、三等奖40分,省级一等奖50分、二等奖40分、三等奖30分,市级一等奖40 、二等奖30分、三等奖20分,校级一等奖20分、二等奖10分、三等奖5分。

团队获奖(排名前5位计分)

人数 2人 3人 4人 5人及以上
排序 1 2 1 2 3 1 2 3 4 1 2 3 4 5
系数 0.6 0.4 0.5 0.3 0.2 0.5 0.3 0.15 0.05 0.5 0.25 0.15 0.10 0.05

(3)获得医师资格证40分。本项加分仅在硕士专业学位类研究生评选国家奖学金中考虑,学术型研究生不予考虑。

第五章 组织评审与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校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五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评审委员会),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六条 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通过现场答辩等方式确定候选人,提交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院(系)、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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