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咨询咨询QQ网站导航网站搜索手机站点联系我们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2008年公务员考试时事名词解释(五)(4)

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阅读:4985 次  日期:2007-12-03

温馨提示:易贤网小编为您整理了“2008年公务员考试时事名词解释(五)(4)”,方便广大网友查阅!

  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制定物权法,对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担保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物权的性质,又称物权的特性,是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的物权所固有的、本质的属性。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物权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如债权的标志。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1)物权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直接支配性)

(2)物权的标的物原则上限于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

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3.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绝对性、对世性)

4.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的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独占性或排他性)

5.物权是一种不可侵性的权利,是侵权行为的客体

6.追及性,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具有排他性。

7.公示性,  物权是一种具有强大性质和效力的权利,为了确保安定的物权秩序与物权交易的安全,物权的归属、物权的内容乃至物权的次序等,均需要向社会一般公众予以公示,理论上称为“物权的公示性”。

8.物上请求性,即“物上请求权”或“物权请求权”效力。

9.独立处分性,近代民法肇端以后的财产权,是同封建的人格关系、身份关系彻底分离开来了的纯粹的财产权。

  物权,为近现代民法上一项重要概念,其与债权一道共同构成大陆法系民法财产权的两大基石。没有物权、债权等概念,也就没有大陆法系的近现代民法制度及其体系,尤其是作为形式民法的民法典。

[1] [2] [3] [4] [5] [6] [7] 

更多信息请查看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
上一篇:2008年公务员考试时事名词解释(四)
下一篇:2007年最新颁布的《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易贤网手机网站地址:2008年公务员考试时事名词解释(五)(4)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易贤网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和咨询回复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和咨询为准!
点此处就本文及相关问题在本站进行非正式的简要咨询(便捷快速)】     【点此处查询各地各类考试咨询QQ号码及交流群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易贤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和咨询回复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和咨询为准!

全部评论
分享到:
点评:
字数:
昵称: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 本站不参与评论!(点此简要咨询
  • 自觉遵守:爱国、守法、自律、真实、文明的原则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国家宗教政策和社会稳定,含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您在本站发表的评论,本站有权保留、转载、引用或者删除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