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符合规定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报名须经所在单位批准;
4.本人户口和父(或母)亲常住户口在我省,且具有在我省高中三年学籍。
(二)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生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因被有权机关判处刑事制裁或被处以劳动教养而处于人身自由被剥夺或被限制状态者;
4.普通高中毕业生未取得《云南省中学生体育标准合格证》者;
5.患有国家规定的传染性疾病者;
6.不符合“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户籍审查规定”者。
(三)报名时间、地点
艺术类考生专业考试报名分资格报名和专业报名两次进行。资格报名由户口所在县(市、区)招考办组织,报考艺术类的考生按规定时间到户口所在县(市、区)招考办进行资格报名,符合报考条件者,领取艺术类专业考试《报考证》;参加省统考专业的考生,持艺术类专业考试《报考证》到省统考主考院校进行专业报名、考试;参加非统考专业的考生,持艺术类专业考试《报考证》直接到院校进行专业报名、考试。
凡未到户口所在县(市、区)招考办进行资格报名者,均不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责任由考生自负。
1.资格报名
报名地点:考生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招考办设置的报名点。
报名时间:2007年12月12日至12月16日,逾期不再补报。
注意事项:
各县(市、区)招考办要认真做好艺术类考生专业考试的信息采集及资格审查报名工作,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按规定缴纳报名费15元,并交验下列材料:
①应届毕业生持所在学校介绍信,在职从业人员持单位证明,其他考生持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介绍信;
②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书;
州(市)、县(市、区)招考办应指派专人负责,严格审查考生的报名资格。凡符合报考条件、经审核同意报考的考生须认真准确地填写《云南省2008普通高等艺术院校(系科)专业考试报名草表》。草表信息由县(市、区)招考办统一编排“艺考号”后录入,统一采集考生数码照片。县(市、区)招考办统一打印下发《云南省2008年普通高等艺术院校(系科)专业考试报考证》(以下简称报考证)、《云南省2008普通高等艺术院校(系科)专业考试报名卡》(以下简称《报考卡》)(右联)。《报考证》须加盖县(市、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骑缝印章并塑封。
报名工作过程中,各州、市招考办要组织好录入、照相、校对工作,保证考生资格报名信息的准确性。报名工作结束后,各州、市招考办要将考生报名卡及报考证(存根)等信息于1月15前报送省招考办艺体科。
《报考证》上的“艺考号”编排:艺考号按8位阿拉伯数字编排,具体含义为:自左至右第1至4位是地县代码,第5至8位为该地县报考考生顺序号(不分专业类别),例:01020001,“艺考号”编排必须做到准确无误,不能出现缺号、重号现象。
2.专业考试报名
(1)全省统考专业
报名地点:云南艺术学院(昆明市西郊麻园9号)
报名时间:2008年1月19日至1月20日
联系电话:0871-5153131(云南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艺体科)
0871-6249078(云南艺术学院招办)
注意事项:
考生持县(市、区)招考办签发的《报考证》和《报名卡》(右联)直接到主考院校,按报考须知要求,办理专业考试报考手续,按规定标准缴纳专业考试费100元,并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按有关规定,报名考试费须纳入承办单位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专款专用。考试结束后,由承办单位向省招考委上报费用结算报告。
(2)省内、省外非统考专业
报名时间由招生院校报省招考办备案后确定,考生持《报考证》到报考院校设置的专业考点办理报考手续。
二、考试
高等艺术院校(系科)艺术类招生考试分为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两个阶段。
(一)专业考试
1.专业考试时间、地点
(1)全省统考专业
考试地点:云南艺术学院
考试时间:2008年1月22日至1月26日
(2)非统考专业
报考省内、省外普通高等艺术院校非统考专业的考试时间、地点由各校报省招考办备案后确定,考生详见各招生院校招生简章。
2.专业考试组织及成绩通知
2008年省内高等艺术院校(系科)中的音乐学(师范类)、美术学(师范类)及艺术设计等专业的本、专科专业考试,将实行全省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省统考专业),即统一组织管理、统一命题、统一施考、统一评卷、统一发放文化考试通知单。专业成绩全省各校通用。
省统考专业的考试工作由省招考办与招生院校统一组织,实行“省招生考试委员会领导,省招考办组织与监督,承办院校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
凡省级统一组织测试的专业考试,考生均须参加省级统考并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可参加高校单独组织的专业测试。为方便各地考生到昆明一次参加更多的艺术类专业考试,考生可先参加省外院校在我省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但考生必须在省统考和非统考(院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的专业成绩双上线的情况下,方可参加录取。省级统考未涉及到艺术类专业,由招生院校向省招考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再行组织考试。
省内高等艺术院校(系科)非统考专业考试和省外高等艺术院校(系科)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的院校,普通高校按艺术类招生的本科专业,可使用省级统考合格的专业成绩,也可在省级统考合格生源范围内由学校再行组织专业考试,确定本校合格考生;按艺术类招生的高职(专科)专业不再另行单独组织考试,须使用省级统考考试合格考生的专业成绩,各校应于专业考试前将考试实施意见及办法报省招考办。
报考高等艺术院校(系科)统考专业考试的考生,也可以报名参加其他省内外艺术院校(系科)非统考专业的考试。
专业考试要加强管理,主考单位必须制定考试细则、评分标准及各项规章制度,考前要对纪检、考务管理、监考、评卷、登分、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考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能上岗。严肃纪律、严格管理。各招生院校要选派政治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且当年无直系亲属报考艺术类专业的同志担任考点负责人、主考、监考、评卷教师和工作人员。特别是施考单位要有工作踏实、业务较强、熟悉考务工作的院校领导及管理人员担任和组织考点的工作。专业考试要严格执行《考场规则》,认真查验考生参加艺术专业考试《报考证》、《专业准考证》、《学生证》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照片与本人是否相符,严防代考。招生院校要组织专家或建立试题库进行专业考试命题、按照高考试卷保密要求进行试卷印制和保管。评卷工作要做到公正准确,对主观题须有两人以上阅评,对视唱、演奏、表演面试等考试科目(项目)须组成专家小组进行测评。
艺术专业考试是高等院校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命题、涉题人员都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有关规定,且不得参加专业考试的评卷、评分、监考等工作。
专业考试结束后,全省统考专业由省招考办和承办院校依据专业成绩,分别划定专业考试合格分数线,并将专业考试成绩通知各州(市)、县(市、区)招考办和考生本人。各招生院校单独组织的非统考专业考试,要严格按照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文化考试人选,报省招考办备案后,填发《参加文化考试通知单》,加盖签发单位印章,并将《专业考试成绩通知单》寄给考生本人。各招生院校确定的参加文化考试的考生名单及其专业考试成绩(各门专业成绩及总分)须于3月25日前报送省、州(市)招考办。
专业考试成绩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生不论何原因未参加专业考试者一律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考。
3.专业考试科目及内容
全省统考专业为音乐学(师范类)专业本、专科,美术学(师范类)专业本、专科,艺术设计专业本、专科(含环境、装璜、服装、装饰、染织、室内与家俱、广告艺术设计等)。
音乐学(师范类)专业考试科目为:声乐、键盘(或其它乐器)、音乐素质测试(笔试)、音乐基础理论,共四科,其中音乐基础理论满分为20分,其它科目满分各为100分,总分320分。
美术学(师范类)及艺术设计专业实行一次考试,成绩共用,考生可根据考试成绩选报各相关专业志愿。考试科目为:素描、色彩、速写,共三科,其中速写满分50分,其余二科各科满分各为100分,总分250分。
4.专业考试与评分方法
(1)专业考试实行封闭式考试,考生须持三证,即《报考证》、《专业准考证》、《身份证》(或《学生证》)参加考试。各类工作人员佩戴工作证按时入场,禁止一切与考试无关人员进入考场。专业考试采用统一的考试成绩记录表,用篮黑钢笔或圆珠笔填写,涂改无效。
(2)统考各专业不分初试和复试,所有科目一次完成。非统考专业考试形式由各校自行确定。
(3)统考各专业考试均实行集体评分制,表演类每科不少于5名以上,美术类(含艺术设计)每科不少于7名以上专业教师参加评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计算出该生的平均分,即为该生的实际考试得分,并输入计算机存档。考生成绩经评定后一律不得作任何形式的改动,如发现评卷人员作弊,一律按有关招生考试纪律规定处理。
(4)评卷、评分严格按评分细则及标准执行。
(5)实行非统考的普通高等艺术院校(系科)专业考试科目由院校自定,但考试科目不得少于三科。
(二)文化考试
专业考试成绩达到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在我省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报名时间内,在网上办理报名手续,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文化考试。普通高中毕业生和报考省内本科院校或省外高等艺术院校的“三校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文史类或理工类的文化考试;报考省内有关院校专科的“三校生”可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高职班文化考试。文化考试时,未参加艺术类专业考试或专业考试不合格的考生,不得报考艺术类专业。
艺术(文)考试科目: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
艺术(理)考试科目: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
“三校生”报考高职班文化考试科目:语文、数学、政治、英语。
各州(市)、县(市、区)招考办要严肃考场纪律,认真核查考生参加艺术类专业考试《报考证》、《专业准考证》、文化考试《准考证》的照片与本人是否相符,严防代考等舞弊行为。
文化考试准考证号实行九位阿拉伯数字编排,具体含义为:自左至右,第一至第四位为州县代码,第五位为科类代码,艺术(文)为“3”,艺术(理)为“7”,第六至九位为州县报考顺序号。
三、填报志愿
取得省教育厅颁发的《高中毕业证》的艺术类考生,参加文史类考试的可以兼报文史类其它院校或专业;参加理工类考试的可以兼报理工类其它院校或专业。未取得上述证书的考生,不得兼报非艺术类其它院校或专业。
艺术院校(系科)填报志愿时间与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填报志愿时间相同。报考艺术类的考生,须填涂《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中专学校招生志愿卡》,且只能选报自己专业考试合格并取得《文化考试成绩单》的学校和专业。未参加艺术专业考试或专业考试不合格的考生,不得填报艺术类专业志愿。填报志愿时第一志愿(本、专科)必须填报艺术类专业,考生要按志愿表的要求和内容,认真、准确地将院校和专业填涂在志愿卡上,并附本人所报考院校的《专业考试成绩单》(附原件),一并交报考点装入考生档案材料袋,作为招生学校录取的重要参考依据。
各州、市招考办,要在省招考办和有关招生院校寄往各州、市的2008年普通高等艺术院校(系科)艺术类专业考试报名成绩信息库和专业考试成绩名册上,将考生文化考试的准考证号准确无误地输入和填写在对应栏内后,并务必于5月15日前将报名成绩信息库和专业考试成绩名册报送省招考办。
报考省外艺术院校单独组织专业考试的考生,5月10日前须填写《云南省考生报考省外艺术院校志愿表》,各地州市县招考办须填写《云南省艺术类考生省外专业考试成绩登记表》,必须于5月15日前将这部分考生名册及志愿表寄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省招考办于5月30日前将考生志愿表寄达考生第一志愿所报的省外招生院校。
填报志愿时,考生必须按《云南招生》公布的录取批次,将志愿填涂在“志愿卡”相应的志愿栏内。参加省外院校单独组织专业考试的考生,请将省外院校志愿填涂在“提前录取”栏目上。但该志愿必须与《云南省考生报考省外艺术院校志愿表》的志愿一致。
四、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与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对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与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简章有关规定执行。
五、录取
录取工作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实行“学校负责,招考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各招生院校要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全省统考的专业考试成绩,录取时在本省同类专业中通用。但音乐学、美术学及艺术设计的专业考试成绩互不兼用;统考专业考试成绩和非统考专业考试成绩也不得兼用。
对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考生,录取规则由招生院校自行确定。
31所艺术院校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专业本、专科(高职)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的分数线须在录取前报生源所在省级招考办备案并通过本校招生网站向社会公布。
除31所艺术院校外,其他招生院校对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要求,按生源所在省级招考办划定的艺术类专业本、专科(高职)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艺术类专业本科录取控制线不应低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第二批次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0%,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可根据招生院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后确定。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的统考数学成绩全部计入其文化考试成绩总分。
文化考试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划定。
录取的各种照顾,按《云南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对个别专业成绩特别优秀(统考专业成绩总分前十名,主科前五名;非统考专业成绩总分前三名)的考生,若文化成绩略低于录取分数线,由学校集体讨论提名,并报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可破格录取。
兼报文史类或理工类的考生,如所报艺术类专业志愿不能录取,而文化成绩又达到文史类或理工类最低录取分数线时,根据考生填报志愿可转文史类或理工类专业录取。
艺术院校(系科)录取工作分三批进行:(1)省外单独组织专业考试的高等艺术院校(系科)录取(不含独立院校、民办院校)。(2)本科院校本科专业录取;独立学院及民办院校本科层次录取。(3)本科院校专科专业和专科院校录取。
六、加强领导、加强宣传和严肃招生纪律
艺术院校(系科)招生工作是整个招生工作的组成部分,其招生工作环节多,各招生院校和各级招考办要加强领导,广泛宣传,严格管理,坚决杜绝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
为切实做好艺术类招生工作,在省招生考试委员会领导下,由省招考办成立艺术专业招生组,负责全省招生工作。
各级招考办和招生院校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艺术专业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宣传工作,使考生、家长和社会都了解各项招生政策和方针,保证艺术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自行组织专业考试中而在专业考试工作中出现重大疏漏或违规操作引发事端的招生院校,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组织专业考试的资格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对在省级艺术类专业测试中被认定作弊的考生,参照教育部18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对在高校自行组织专业测试中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取消其当年艺术类专业报考资格,并将违规情况报生源所在省备案。
各级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的各项制度和政策,坚持原则和标准,排除不正之风的干扰,确保考生在公平、公正的条件下竞争。决不允许任何形式的舞弊和弄虚作假,若有违纪行为,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处罚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