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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云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   阅读:2158 次  日期:2007-11-08 10:3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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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会考〔2007〕45号),现将200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全国合格标准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
    二、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50号)、全国会计考办《关于2007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会考〔2007〕45号)的精神,结合云南省实际以及对我省考试情况的统计分析,参照全国合格成绩标准,经研究,确定云南省参加2007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的使用标准为50分,该标准只在参加2007年当年内省内高级会计师评审时有效。
    三、达到全国合格标准人员,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全国合格证;达到省内成绩合格标准的人员,由省会计考办核发省内合格证。
    四、各州、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接到本通知并对参考人员核对无误后,即可向社会公布考试成绩。
    五、考生的成绩公布在云南省人事厅考试中心网站(www.ynrsks.cn)上。昆明地区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到云南省级高级会计师考试报名点领取考试合格证(云南省级报名点设在云南财经大学会计教育培训中心,护国路67号,盘龙区教师进修学校内,天恒大酒店后面,联系电话:3131126;3138488)。其他州、市考试合格的考生,到当地财政部门报名点领取。
六、为便于会计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评审,2007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送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延迟到2007年11月25日。由于成绩合格证后发,在核发成绩合格证前,考生可以使用云南省人事厅考试中心网站所打印的成绩合格通知单进行申报评审。需要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评审的会计人员,按照有关高级会计师申报条件要求和程序,按时将申报材料报送到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电话:0871-3615309,联系人:陈兆红

云南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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