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教育部审定核准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院、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普通高校所属的成(继)教院(以下统称成人高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
二、招生类型分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高中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和高中起点升专科(以下简称高起专)三种。
三、在校学习形式分脱产、业余(包括半脱产、夜大学,下同)和函授三种,其中脱产最短学习年限为:专升本两年,高起本四年,高起专两年;业余和函授最短学习年限为:专升本两年半,高起本五年,高起专两年半。
四、成人高校设置的本科招生专业必须为本校普通高等教育经过教育部批准设置或备案的专业;高起专招生专业原则上按教育部2004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执行,各成人高校应积极做好专业名称和教学内容的规范和调整工作,如确实不能满足办学要求而需要使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专业名称的,需报经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各成人高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制订本学校招生章程,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必须如实反映本校的实际情况,内容包括招生范围、学习形式、学制和年限、办学地点、录取原则、收费标准以及加试科目的时间、地点等。各成人高校应对招生章程的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分省计划的编制工作继续统一使用“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以下简称分省计划)编制和调整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网上进行。所有成人高校均必须使用“系统”在网上全口径编制和调整分省计划(包括省属高校在本省的分专业计划)。
七、各成人高校在分省计划编制过程中要充分体现成人高等教育为在职从业人员服务特点,坚持以业余形式学习为主的办学方向。从2008年起,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一律停止招收脱产学生,教育部对于体制外招收的脱产学生一律不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凡违规招收脱产学生的普通高校将被取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
八、各成人高校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校外脱产班,不得将经过主管部门核定的函授招生计划变更为脱产招生计划。
九、外省在我省进行函授教育的成人高校,要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办理登记手续,并报教育部备案。每专业在我省内的招生人数一般不得少于30人,并需注明具体的授课地点。
十、医学门类中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吾尔医学、针灸推拿学、预防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和医学检验等专业不得安排函授招生计划;艺术类、外语类专业安排函授招生计划须经教育部批准。
十一、2014年我省仍实行省属成人高校实施计划编制时间和编制方式改革。改革后,7月份,招生高校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目录;8月中下旬,省教育考试院在“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布高校招生目录;8月中下旬至9月初,组织考生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9月份报名数据上报教育部后,教育部参照报名情况制定我省招生规模;10月中旬前,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制定的招生规模指导省属招生院校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省教育考试院于考试结束后组织考生填报“正式志愿”。
十二、没有经过批准同意的招生学校或专业,不得进行招生。
十三、各院校分专业招生计划数,录取时在不突破总计划的情况下各专业之间可视上线生源情况自行调整,但办学形式为“函授”、“业余”的招生计划,不可调整为办学形式为“脱产”的招生计划。
十四、各成人高校要统一归口管理本校招生工作,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一律不得委托各院(系)、函授站(点)、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坚决杜绝虚假宣传、体制外招生、异地举办脱产班、组织考生异地报考等违规行为。从2007年起,教育部对成人高校招生全面实行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凡游离于国家招生体制外、未经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办理录取手续而擅自招收的学生,将一律不予进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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