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场规则
一、在考试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考试开始后,一律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三、应聘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他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
四、试卷发放后,应聘人员须在规定位置用蓝或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五、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六、保持考场安静,各类违纪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七、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草稿纸带出考场。
八、应聘人员要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应考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条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或将试卷、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条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带的通讯设备或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条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条报考者在录用过程中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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