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点简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是第七轮广东省重点扶持学科(2003年),第八轮重点学科(2007年),第九轮重点学科(2012年),现有教师7人,现有教授3人、副教授4人,具有博士学位6人,广东省“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3人,其中省级培养对象2人,广东省教学名师1人,博士研究生导师1人,硕士研究生导师4人。本学科着重就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公共财政与宪政、宪政意识、协商民主、部门行政法、港澳基本法实施等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等多部地方性法规起草和立法后评估等法律实务,近5年以来,承担的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25项,其中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省部级以上项目14项,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子项目1项,厅局级项目3项;承担的各类横向课题6项;到位经费270多万元,在国内外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88篇,出版专著6部;获省级优秀科研成果奖4项,厅级优秀科研成果奖2项。
培养目标:本学科点致力于培养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宪法,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掌握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基础知识和法学分析方法,能够运用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理论和方法解释、分析、处理现实问题,能独立承担本专业的教学科研任务及法律实务工作;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身心健康的高级法律专门人才。
主要课程:公法基础理论中国宪法专题 中国行政法专题 行政诉讼法专题 比较宪法 比较行政法 港澳基本法专题 人权法专题 法学方法论 外国宪法思想史等。
就业方向:国家机关(法院、检察院、政府部门的公务员)、教学和科研单位、公司、企业;还可进一步报考法学博士研究生,继续求学深造。
专业代码:030103; 咨询电话:020-84096231;
序号 | 领域(研究方向)名称 | 初试科目 | 复试科目 |
1 | 中国宪法 | (1)▲政治(2)▲英语一(3)法学综合一[含法理学、宪法、刑法(总论)、刑事诉讼法] (4)法学综合二[含民法(总论)、经济法(总论)、国际公法、民事诉讼法]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
2 | 中国行政法 | ||
3 | 港澳基本法 |
▲表示统考科目或联考科目,考试题型、考试大纲以教育部公布为准。其他为自命题科目。
考试题型及相应分值:
《法学综合一》[含法理学、宪法、刑法(总论)、刑事诉讼法,分值分别为45、40、40、25分]
(1)名词解释(6题,每题5分,共30分)
(2)简答题(6题,每题10分,共60分)
(3)论述题(3题,每题20分,共60分)
《法学综合二》考试题型:[含民法(总论)、经济法(总论)、国际公法、民事诉讼法,分值分别为45、40、40、25分]
(1)名词解释(6题,每题5分,共30分)
(2)简答题(6题,每题10分,共60分)
(3)论述题(3题,每题20分,共60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论述题(4题,每题25分,共100分)
考试大纲
《法学综合一》
《法学综合一》考试大纲概述:
本科目考试范围为:法理学、宪法、刑法(总论)、刑事诉讼法等基本理论。等基本理论。考试要求主要包括:①考察学生对上述相关法学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的把握程度;②考察学生运用相关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③考察学生的法学知识结构和学术功底。
第一部分 法理学
一、法的概念与作用
●法的含义及特征
●法的本质
●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
二、法律结构
●法律概念的含义及其功能
●法律规则含义、特点及其分类
●法律原则含义及其功能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点
●法律部门含义及划分标准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四、法律渊源、分类与效力
●法律渊源含义
●法的一般分类
●法的效力的范围
●法的效力冲突与协调
五、法的制定与实施
●立法及其特征
●立法程序
●守法及其构成要素
●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司法的概念和特点
●司法的原则
六、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事实
七、法律行为与法律责任
●法律行为含义及其特征
●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本质
●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第二部分 宪法
一、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概念、特征与类型
●宪法与宪政
●宪法的基本原则与宪法规范
●宪法制定
●宪法修改
●宪法解释
●宪法保障
●宪法历史发展
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公民、人权、基本权利
●平等权
●自由权
●政治权利
●财产权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与限制
●公民基本义务
三、国家制度与国家机关
●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单一制国家结构
●民族区域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
●选举制度
●政党制度
●中央国家机关性质、地位、组成、职权与工作制度
●地方国家机关组成、职权与工作制度
第三部分 刑法(总论)
一、刑法概论
●刑法的基本原则
●犯罪的基本特征
二、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的概念、分类及其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自然人犯罪主体
●犯罪的故意与过失
三、正当行为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四、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
●犯罪既遂的概念和类型
●犯罪预备的特征
●犯罪未遂的特征
●犯罪中止的特征
五、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六、罪数形态
●罪数的判断标准
●继续犯的特征
●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及处罚原则
●牵连犯的特征及处罚原则
七、刑罚及刑罚制度
●主刑和附加刑
●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
第四部分 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结构
●刑事诉讼结构中各主体的诉讼地位
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三、管辖
●立案管辖
●审判管辖
四、回避制度
●回避的种类、理由和适用人员
●回避的程序
五、辩护与代理
●辩护人的范围和辩护种类
●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刑事诉讼代理
六、强制措施
●拘传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拘留
●逮捕
七、立案
●立案的概念
●立案材料的来源与条件
●立案程序
八、侦查
●侦查的概念、任务和原则
●侦查行为
●侦查终结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九、起诉
●起诉的概念和方式
●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
●不起诉
●自诉
《法学综合二》
《法学综合二》考试大纲概述:
本科目考试范围为:民法(总论)、经济法(总论)、国际公法、民事诉讼法等基本理论。考察内容包括:①考察学生对上述法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的把握程度; ②考察学生运用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③考察学生法学知识结构和学术功底。
第一部分 民法(总论)
一、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特点
●民法的体系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适用范围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平等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事实
四、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
●监护
●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户籍和身份证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五、合伙
●合伙的概念
●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财产
●合伙的债务承担
●合伙的内部关系
●退伙和入伙
●隐名合伙
●合伙的终止
六、法人
●法人制度概述
●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民事能力
●法人的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七、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八、物
●物
●货币和有价证券
九、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的分类
●民事行为的成立
●意思表示
●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
●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十、代理
●概述
●代理权
●无权代理
●代理关系的消灭
十一、期限与诉讼时效
●期限
●诉讼时效制度概述
●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第二部分 经济法(总论)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发展历史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规律
●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渊源
二、经济法的本质、理念和原则
●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的法域属性
●经济法的理念
●经济法的价值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三、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特征和体系
●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经济管理主体
●市场主体
●社会中间层主体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法律制度
●企业法律制度
●市场中介组织法律制度
四、市场规制法的一般原理
●市场规制法的概念、地位和体系
●市场规制法的价值、宗旨和原则
●市场规制法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违反市场规制法的法律责任
五、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
●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地位和体系
●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宗旨和原则
●宏观调控法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违反宏观调控法的法律责任
六、经济法律责任
●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经济法律责任的实现
第三部分 国际公法
一、国际法的性质
●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的性质、特征及理论学说
●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
二、国际法基础理论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法律
●国际法规则之间的冲突
三、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
●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
四、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
●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继承
●中国关于国际法主体的理论与实践
五、管辖权与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
●管辖权概述
●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
●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
●国家管辖豁免
●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公约》
●中国的立场
六、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基础
●国家责任的形式与执行
●国家责任的免除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国家责任
●个人责任
第四部分 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
●辩论原则
●处分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检察监督原则
三、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
●回避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
●两审终审制
四、诉
●诉的概念、要素
●诉的种类
●反诉
五、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的概念
●共同诉讼
●诉讼代表人
●诉讼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
●公益民事诉讼的原告
●诉讼代理人
六、管辖
●管辖概述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裁定管辖
●协议管辖、应诉管辖
●管辖权异议
八、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法院调解的概念
●法院调解的原则
●法院调解的效力
●当事人和解
九、诉讼保障制度
●诉讼期间
●送达
●保全
●先予执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复试科目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大纲概述:
本科目考试范围为:行政法渊源、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考试要求主要包括:①考察学生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的把握程度; ②考察学生运用相关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③考察学生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知识结构和学术功底。
本科目考试范围为:
一、行政法渊源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
三、行政法主体概念类型,行政主体概念、特征与类型
四、主要类型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合同、行政强制等。
五、行政复议概念、特征、性质、原则,行政复议主体、程序及依据。
六、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诉讼参加人、诉讼证据、法律适用。
七、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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