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策综述
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对策
1.制定有力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进一步完善国家慈善事业发展的法规建设,进一步制订更加优惠的政策鼓励大家进行捐赠。通过完善法律,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
2.对慈善机构进行正确的引导与监管
加强并健全对慈善事业发展的监管体制,完善《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积极鼓励和弓l导企业和个人的慈善行为,即使捐赠者有个人目的或者商业考虑,但只要不违法,就应从正面予以肯定。
3.对慈善事业进行广泛的宣传
要在全社会营造重视慈善事业、开展慈善活动的氛围,宣传其重要性、必要性和责任意识,同时在媒体上开辟慈善公益专栏,对慈善活动的开展及典型人物进行广泛宣传、报道,感受慈善事业的应有职责、义务和成果。
4.对优秀的慈善人物和机构进行表彰
对优秀的慈善人物和机构进行表彰,在全社会营造爱心光荣的良好氛围。对于小额捐赠,应同样予以重视和尊重,在颁证、免税、告知捐赠去向、享受荣誉等方面一视同仁。
5.使慈善完全走向民间
中国古代和近代,办慈善完全是民间的事,政府只处在倡导、扶持和保护的位置。国外也是一样,美国经过100多年的实践,有着成功的发展慈善事业的经验。那就是私人公益事业的广泛兴起,即让有钱的人捐出自己富余的钱来,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去做有益于社会和人群的事。慈善完全民间化有一个好处,就是吸收捐款容易。在国外,如果听说慈善是官方在办,那民间的个人与团体是不愿意捐款的。另外,由官方去办慈善,人们也有些不放心,担心所捐的款项是否真正用于慈善。这种心理在目前中国人中间也是普遍存在的。我国因为慈善事业刚起步不久,尚处于一种官办的状态,即无论全国的中华慈善总会还是各省、市的慈善会,都是附设于民政部门,这作为临时性的扶持是可以的,但这不符合办慈善的宗旨与发展方向。
6.允许和鼓励民间广泛设立慈善团体和机构
慈善事业要发展和在社会需要中充分发挥作用,不能只有一家或几家,应当有许多,有一大批才行。中国近代史上全国各地有数不清的慈善团体和机构,既有中国人自办的(包括绅商各界以及宗教团体),也有外国人创办的(包括传教士和领事)。如果创办的团体多,各团体都通过自己的途径去吸收捐款,比单纯一个或几个团体吸收的款项自然要广泛得多。同时允许广泛设立慈善团体,也可以充分调动人们办慈善的积极性。特别是对于那些资力雄厚的大富翁,让其担任某个慈善团体的会长或董事长,会更加增添他们对于社会的责任感,这样的成功范例在中国近代史上也有很多。中国近代史上天灾人祸可以说达到了极点,然而绝大多数的人们最终能够从死亡线上走过来,其中主要依靠的并不是当时的政府,而是社会上大批的慈善家和慈善机构的救助。
当然,慈善团体机构过多,各自去募款和救灾扶贫,会难免有重复和偏轻偏重的现象。借鉴中国近代史上成功的作法,由政府出面立法规范募款和捐助行为,全国成立慈善团体联合总会,各省也相应成立联合分会,由各慈善家分任各会长与副会长等职,平时多所联系,每年或间隔一两年召开慈善团体联合会议或慈善领袖会议,交流情况,总结经验,在发生灾害的时候,统一调配,实施赈救,这样做会有很好的效果。
7.参与办理慈善的任职人员应当是义务服务
慈善既然是一种无私奉献的高尚行为,那么,和捐献者一样,参与办理慈善的任职人员也应当是义务服务的。即不向慈善团体收取任何报酬(指不取薪水,但为慈善事业去调查、放赈等等公务差遣,可由慈善团体开支)。中国民间向来有这样一句话:“有钱出钱,无钱出力”,那些没有钱捐献的人,就可以通过出力这种方式,即帮助慈善机构、团体去干一些具体的公务,做“义工”,以此来表现自己对于慈善的热心与真诚。当然,愿意出钱又愿意出力的人,是更为可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