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考名额
经批准,红河州公安机关2007年拟公开招考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人民警察)372名,女性录用比例不得超过计划录用数的15﹪。
二、招考对象及招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范围
1、公安高等院校毕业生;
2、地方院校中公安部门急需专业的毕业生;
3、用人单位所需的其他人员。
(二)户籍(生源)地要求
1、具有红河州户口或属于红河州生源。
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户口地为云南省内:全日制公安警察院校公安特有专业大学专科(含云南大学公安班、昆明医学院法医班)以上男性毕业生;全日制公安警察院校公安特有专业大学本科(含云南大学公安班、昆明医学院法医班)以上女性毕业生;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计算机与信息科学类专业,财税、审计与统计类专业,法律类专业,文秘类专业,英语子专业,物理学子专业的男性毕业生。
3、原具有红河州户口、取得学士及其以上学位的毕业生不受户籍限制。
(三)报考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报考: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为18周岁以上, 25周岁以下(1982年1月1日至1989年1月1日期间出生),特需岗位年龄放宽至30周岁以下(1977年1月1日至1989年1月1日期间出生);
3、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5、基础理论扎实,学习(工作)成绩优良;
6、具备拟报考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7、身体健康,符合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的要求。其中:身高,男性不低于1.66米,女性不低于1.58米;裸眼视力,本科生为4.6(0.4)以上,大专生和中专生为4.8(0.6)以上;
8、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9、符合公布的其它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被确定为2007年全国范围内公务员招考的拟录用人员、在职公务员、在读的非2007年应届毕业的高校学生、现役军人,不得参加报名。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人员;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人员;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盗等不良行为的人员;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人员;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人员;曾在2005至2007年内任何公务员考试中作弊的人员或有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报考公务员(人民警察)情形的其他人员,不具备报名资格。
三、报名时间
红河州公安机关2007年公开招考公务员(人民警察)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时间为:2007年6月16日至6月25日,网上报名网站为云南考试网( www.ynrsksw.cn、www.ynrsksw.com、 www.ynrsksw.net)。网上报名人员必须登陆红河人才网(http:// www.hhzrc.cn ),云南培训认证网(http://www.ynpxrz.com),学习掌握相关政策规定。
四、报名要求
1、报名时须由报考者本人报名,不得让他人代报,且报考者只能选择报考一个部门中的一个岗位。
2、网上报名请注意云南考试网相关细则规定。网上报名的资格审查在网上报名开始后1天进行,系统会提示考生是否审查通过并提醒考生缴费(网上报名人员须进行网上缴费,网络显示缴费成功的考生可于次日登陆报名网站在线查询缴费结果)。只有通过网上资格审查,并缴费成功,报名方为有效。一旦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确认,无论其是否缴费,考生的报名信息就不能修改。网络报名的所有数据将在6月29日在报名网站公示,此时考生可再次校对报名相关信息。
3、属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等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人员,须在2007年7月4日前取得毕业证书的才可报考符合招考条件的职位。已与用人单位确立用人关系的报考人员须取得单位同意。户口及档案等关系由学校或相关部门托管的应届毕业生,须取得托管学校或相关托管部门的证明。
4、若本人现用名与身份证或其它证件的名字不符者,须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并在考试时使用与所携带的证件相同的名字参与笔试、面试。
5、招考岗位“学历要求”如在其他招考条件中未作特殊说明,则含本类及高于本类学历的其他学历,如“学历要求”为“中专”,则中专、大专、本科、双学士、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均符合学历要求。
6、根据《关于下发云南省公务员考试录用专业(学科)指导目录的通知》(云人通〔2007〕10号)和《关于下发云南省公务员考试录用专业(学科)指导目录的通知》(修订稿)的规定,招考岗位所需专业分为大类专业和子专业,凡设置为大类专业名称的,则该大类专业所含所有子专业均符合招考岗位所需专业要求,凡设置为子专业名称的,则仅限于该子专业符合招考岗位所需专业要求。
7、普通招生计划毕业生即普通高(中)等院校毕业生,指通过普通招生计划录用的并经高(中)等院校全日制学习毕业的学生(即通过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开具《普通高等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的学生)。要求普通招生计划毕业生的招考岗位仅限于普通高(中)等院校毕业生报考。军队院校招收的地方学员,其学历如未经中央军委和教育部认定的,其学历不予承认;虽经中央军委和教育部认定,但没有教育主管部门开具派遣证的,不属“普通高校毕业生”。通过网络教育获得的学历,是否视为“普通高校毕业生”,须有教育主管部门的证明,没有相关证明的,不能视为“普通高校毕业生”。
8、招考岗位要求的毕业年限或参加工作年限从2007年1月1日起计算,在此之前的,每1年度计算1年,即2007年毕业或参加工作的,算0年;2006年毕业或参加工作的,算1年;2005年毕业或参加工作的,算2年;以此类推。
9、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确定的革命烈士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下同)予以笔试成绩加5分的优惠,报考人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及户口证明(需证明与烈士间的关系);对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的子女,予以笔试成绩加3分的优惠,报考人员需提供有关部门认定并颁发的《因公牺牲证明书》及因公牺牲人民警察证原件和县以上人事局、民政局、公安局出具的子女关系证明。
根据“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有关要求,对于从2003年开始服务的“全国计划的西部志愿者”,凡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按云青联〔2004〕8号文件规定,同时予以笔试成绩加5分的优惠;按云教学〔2005〕14号、云青联〔2006〕25号文件规定,凡参与“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并获金、银、铜奖的人员,在报考云南省公务员时,笔试成绩总分分别加4分、3分、2分的优惠。这部分人员若要享受加分政策,需在报名时提供“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发放的《志愿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证上需有各县项目办考核合格的证明)。
同时符合上述几种加分条件的,按最高一项加分,不累计加分。
上述符合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请报考者本人将申请加分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于2007年7月2日至4日提交红河州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超过规定时间提交加分申请的,一律不予受理。
10、报名费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联发云发改收费函〔2006〕229号文件规定执行,每科收取40元报名费。
11、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相关证明材料减免考试费用。证明材料包括: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符合上述条件的报考人员请报考者本人将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于2007年7月2日至4日提交红河州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
12、报名数据于2007年7月12日公布,请报考人员自行校对。报名资料需要修改的报考人员请于2007年7月18日前将修改申请提交红河州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超过规定时间提交修改申请的,一律不予受理。可以校正的项目为明显有误的姓名、身份证号和岗位代码,不得修改为其他人员和岗位。7月23日公布经修订后的报名信息,此信息为最终报名信息,不再修改。
五、资格审查
1、网上报名资格审查由红河州公安局负责,并按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对未通过审查的人员,审查单位应写出理由(由报考者自行上网查询)。
2、每个岗位(计划)的报名人数与计划录用数的比例不得低于3:1,即各岗位报名人数须达到3人以上方可开考(特殊岗位经批准的除外)。
3、公安专业岗位(即岗位代码为25**2010***格式的岗位,下同),只限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人民警官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云南警官学院全日制公安特有专业(含云南大学公安班、昆明医学院法医班)的毕业生报考,且不受3:1开考比例限制。
全日制公安警察院校公安特有专业(含云南大学公安班、昆明医学院法医班)的毕业生报考非公安专业岗位(即岗位代码为25**2011***格式的岗位)受3:1开考比例限制。
4、2005年(含)以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人民警官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云南警官学院全日制公安特有专业(含云南大学公安班、昆明医学院法医班)的毕业生需提供其学籍档案,经用人主管单位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方可报考公安专业岗位。审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或未提供其学籍档案的,不得报考公安专业岗位。学籍档案于2007年6月16日至25日提交红河州公安局,超过规定时间提交的,一律不予受理。
5、根据《关于特殊招考少数民族公务员的通知》(红族联发〔2007〕2号)精神,全州招考苗族、瑶族、拉祜族、布依族、壮族、傣族及莽人的岗位招考比例须达到2:1,即各岗位报名人数须达到2人以上方可开考,并可另外划定笔试成绩最低分数控制线。报考此类岗位的人员请报考者本人将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于2007年6月16日至25日提交红河州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超过规定时间提交的,一律不予受理。
6、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岗位取消招考,报考该岗位的人员可进行调整,改报符合岗位招考条件的其他岗位。
7、考生个人信息的复审时间为面试前一至二周,由红河州委组织部、红河州人事局确定时间和地点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是对考生所持证明材料与网上报名信息及考生所报考岗位资格条件是否一致进行对比。届时若有资料(资格)不符的人员,则按照岗位笔试成绩在最低控制线以上人员中依次递补,递补人员在面试当天复审资格,递补人员由红河州委组织部、红河州人事局进行公示,只进行一次递补,递补人员若资料(资格)仍旧不符则取消该岗位或等额进行面试;没有递补人员的岗位则取消该岗位招考或等额进行面试。
8、报考者必须承诺本人情况及所携带证件(证明)和填写(录入)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若存在弄虚作假、隐瞒舞弊等行为,一经查出,该考生自报名起至录用后的任何时间,录用公务员主管部门均可取消其报名和录用资格,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者本人负责。<,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pt">
六、笔试内容及考试时间和地点
1、笔试考《申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和《公安基础知识》三门科目。《申论》满分100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满分200分,《公安基础知识》100分,总计400分。《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公安基础知识》全部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申论》全部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考生应考时应携带准考证、身份证,蓝、黑色钢笔(圆珠笔)、2B铅笔、橡皮、铅笔刀,不准使用涂改液。其他物品严禁带入考场,违者按作弊论处。
《公安基础知识》教材使用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版,由考生到书店购买。
2、考试采取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
3、考试时间为2007年8月25日、26日。本次考试为方便考生,当考生进行网络报名时,可以在公布的云南省内考试地点里自由选择考试地点。考试具体地点和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准考证。
七、领取准考证时间
准考证全部由考生从网络下载打印,下载时间为2007年8月中旬至开考前。笔试时,报考者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两证齐全才准进入考场。现用名与所持证件姓名不符的,须携带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八、合格分数线的划定和面试工作
1、笔试成绩出来后,由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红河州人事局根据笔试成绩划定最低分数控制线(特招少数民族岗位的最低分数控制线另行划定),作为进入面试的最低笔试分数线,本次考试的笔试成绩只作为取得面试资格的条件,笔试成绩不带入面试,考录实行分步淘汰制。
2、面试时,考生须提供人事部门发出的《面试通知书》、本人毕业证、身份证原件,“三证”不全者取消面试资格。本人现用名与身份证或其他证件的名字不符者,面试时需向工作人员交“三证”及公安机关户籍证明。
3、面试工作由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红河州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根据《云南省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若干政策的规定》、《云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云南省国家机关面试考官资格管理暂行细则》的规定,指定取得省人事厅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考官,主考官必须由具有三级面试考官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实行持证上岗。面试考场须设立监督席,邀请纪委、监察和人大的同志对面试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4、面试成绩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面试合格者参加体能素质测试。体能素质测试合格者依岗位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和计划录用数1:1的比例进入考核(政审)、体检程序,若出现不合格人员时,从该岗位体能素质测试合格,但未能进入考核(政审)体检、程序的人员中按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进入考核(政审)体检、程序,合格者报批录用手续。
九、面试人员和调剂对象的确定
1、笔试成绩达到或超过最低分数控制线的人员依岗位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和计划录用数2:1的比例确定为参加面试的人员(含成绩并列人员);笔试成绩达到或超过最低分数控制线的人员不足2:1时(含成绩并列人员),按实际达到或超过最低分数控制线的人员确定为参加面试的人员。
2、上述面试人员中,面试成绩合格,但未能进入体检、考核(政审)程序的人员,本人自愿并服从分配,经用人单位同意,可由招考主管机关确定为调剂对象(招考中专学历的职位无招考空缺数时,中专学历的面试合格者不再确定为调剂对象)。
3、招考名额空缺时,按实际差额在笔试成绩达到最低分数控制线但未被确定为面试人员的人员中,本人自愿并服从分配,经用人单位同意,可由招考主管机关由高分到低分顺序推荐进入面试,面试合格者确定为调剂对象(中专学历的毕业生不再推荐进入面试)。
4、本次招考不设立储备人员库。
十、调剂原则
1、招考名额出现空缺时进行调剂。按招考名额空缺数在调剂对象中以面试成绩为依据,由高分到低分顺序推荐进入体检、考核(政审)程序,直至补足招考名额。
2、招考中专学历职位出现招考空缺数时,中专学历的面试合格者方可按空缺数依面试成绩参加调剂。
十一、体能素质测试
1、面试合格者,依照《云南省公安机关统一考录人民警察工作实施细则》进行体能素质测试。由州公安局依照录用名额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通知考生本人。
2、面试合格者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体能素质测试,体能素质测试合格者按规定推荐进入考核(政审)。
3、体能素质测试由州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体能测试项目包括男、女10米×4往返跑,男、女立定跳远,男1000米、女800米长跑,男引体向上,女仰卧起坐。
十二、考核(政审)
1、根据人民警察政审要求,按招考名额进行等额考核(政审),并进行学历认证。
2、学历认证按《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等院校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认证管理工作的意见》(云教办〔2006〕24号)文件规定执行。
3、学历认证最迟至办理录用手续时必须完成,逾期者视为自动弃权。
十三、体检
按招考名额数进行等额体检,体检要求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进行。
十四、公示
公示分阶段在网络、媒体或招考单位进行,每阶段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如下:
1、笔试成绩;
2、面试人员名单;
3、面试成绩;
4、考核(政审)、体检合格的拟录用人员名单。
十五、录用
1、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2、全州统一于2007年12月1日开展报批公务员录用手续工作,必须于2007年12月31日前结束。
十六、其它事项
1、本公告由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红河州人事局负责解释。
2、在整个考录期间,报考人员应及时登陆红河人才网(http:// www.hhzrc.cn )了解考录工作进程和有关事项的公告,并保持报名时登记的联系电话畅通。凡考试录用主管机关以公告、电话、通知等形式通知考生进行笔试、面试、体检及其他事宜时,不按时按要求报到者均视为自动放弃考录资格,责任自负。经录用后,不服从分配或不报到者,取消录用资格。
3、为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报考者发现工作人员有违反公务员考录规定和程序的,可向当地纪委、监察部门投诉。对违反录用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考录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的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违反考录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其中,对于考试作弊或找人替考的,将按禁考的规定严肃处理。特别对于替考行为,若替考者与被替考者有工作单位的,我们还将建议其工作单位对替考者与被替考者均处以开除的处分;涉及伪、变造证件、证明材料、印章的人员,还将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5、对无故不录用考生的单位或部门,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将做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等处理决定,并将通报全省且取消该单位或部门三年内招考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资格。
6、报考者可到各县市组织、人事部门咨询,也可登陆红河人才网查询相关信息,网址:http://www.hhzrc.cn 。报名审核问题反映及政策咨询电话:0873-3732118、3712297。
7、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红河州公安机关2007年公务员(人民警察)考试职位信息表下载
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 红河州人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