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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政策解答

来源:山西省教育厅网   阅读:1368 次  日期:2013-09-22 11: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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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

2、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教师资格注册制度分为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取得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初次聘用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和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时,应申请首次注册。首次注册后,每5年申请一次定期注册。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教师资格类别在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经注册、不予注册和逾期不注册的教师,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3、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对象有哪些?

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我省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

4、教师资格首次注册条件有哪些?

⑴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⑵聘用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或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

⑶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⑷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条件有哪些?

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⑵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⑶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⑷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⑸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6、教师资格暂缓注册有哪些情形?

⑴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的;

⑵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但经学校和幼儿园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⑶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7、教师资格注册不合格有哪些情形?

⑴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⑵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⑶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8、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时间?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

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9、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如何申请?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和幼儿园集体办理。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

10、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应提交哪些材料?

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⑵《教师资格证书》;

⑶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负责提供本校(园)教师在编在岗的依据材料,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负责提供在岗教师与任教学校(园)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

⑷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证明。

11、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提交哪些材料?

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⑵《教师资格证书》;

⑶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⑷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⑸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任教的在岗教师,申请办理首次注册时,应当提交定期注册材料中的⑴⑵⑶项材料,同时提交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在编在岗的依据材料,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与任教学校(园)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和上一学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12、暂缓注册重新申请的应提交哪些材料?

暂缓注册重新申请的,除应提交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提交的⑴⑵⑶项材料外,还须提交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的证明、暂缓注册期间从事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满一学期及以上的证明和各年度考核合格的证明。

13、教师资格注册结果如何运用?

⑴注册合格者,可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享受相应的教师待遇。

⑵暂缓注册者,原则上不得聘用在教育教学工作岗位。少数情况特殊的,经本人申请,可与任教学校签订试聘合同,试聘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试聘期一般不超过2年。试聘期内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不得参加评优评先。试聘期内可以重新申请注册,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

⑶注册不合格者,应予解聘,调离教育教学岗位。

14、教师资格注册罚则有哪些内容?

⑴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⑵所在学校和幼儿园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⑶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①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②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⑷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15、教师资格注册是否收取费用?

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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