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指标 | 评价要素 | 赋分标准 | 分值 | 备注 |
工作经历 | 基层经历 | 在基层工作不满2年的得2分,满2年的得3分,每超过一年加0.5分。组织部门选派到信访岗位、街镇、村(居)挂职任职和抽调到“三重”工作指挥部(含东部新城指挥部)工作的,另外加2分. | 10 | 基层经历指具有街镇工作的经历,其中不含考录至街镇而未到岗到位的人员。赋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任职情况 | 现任中层正职的得10分,现任中层副职的得8分,其他人员得5分。 | 10 | 赋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
工作表现 | 工作能力 | 学习研究、组织协调、开拓创新和处理复杂问题等能力及水平,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分别赋18—22分、13—17分、8—12分、1—7分。 | 22 | 由各级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评价赋分。 |
工作成绩 | 对待工作一贯态度和取得的成绩。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分别赋分别赋18—22分、13—17分、8—12分、1—7分。 | 22 | ||
奖励情况 | 个人受表彰情况 | 近三年获县委、县政府表彰的,每项得3分;获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每项得5分;获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每项得7分;获中共中央、国务院表彰的,每项得9分。 | 12 | 1.个人因同一原因获得不同层次表彰的,只取最高层次赋分一次;2.个人受表彰情况赋分最高不超过12分。 |
年度考核 | 考核等次情况 | 基础分为6分,近三年年度考核中每得一次优秀等次另外加2分。 | 12 | |
学历教育 |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 取得国家承认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的得8分,仅有学历的得6分。 | 12 | 学历教育以最高层次赋分一次,不累计。 |
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 取得国家承认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的得12分,仅有学位或学历的得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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