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只设一种,为初级人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试。
二、考试科目的设置
级 别 |
考 试 科 目 | ||
初 级 |
经济基础知识 |
专业知识和实务 | |
中 级 |
甲 种 |
经济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综合考试 |
专业知识和实务 |
乙 种 |
经济学 |
企业管理原理 | |
统计与会计知识 |
市场营销 | ||
经济法 |
经济数学 |
三、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按专业人员从事的工作不同,分为工业、农业、商业、价格管理、工商管理、物资、财政、金融、保险、运输、劳动、邮电、房地产、旅游、建筑等15个专业。其中商业设商业管理和商业营销两个子专业;财政设财政和税务两个子专业;旅游设旅行社和饭店管理两个子专业;运输设水路、公路、铁路和民航四个子专业。
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其学历、资历符合下列规定:
报考初级资格考试,必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
报考中级资格考试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取得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含1992年底以前通过国家考试获得的经济员资格或本规定发布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的经济专业初级职务),并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合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3.获第二学土学位后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
4.获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
5.获得博士学位。
以上所要求的毕业年限及工作年限均计算到考试当年年底。
五、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采取单科累积方式,每个科目考试合格由人事部发给单科合格证明。规定的科目全部合格后,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中级资格乙种考试合格证书。
六、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甲种考试,每次考试全部科目合格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