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中关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为二级乙等以上,其中语文,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幼儿园教师为二级甲等以上”的规定,从2013年起申请中职、中小学语文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20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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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国市教体信息网 阅读:1932 次 日期:2013-04-16 15:3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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