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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河南省统一考试录用检察机关公务员简章

来源:河南人事考试网   阅读:1269 次  日期:2013-04-11 16: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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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务员法》、《检察官法》和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50号)等法律文件规定,决定使用我省检察机关空缺的政法专项编制,组织实施全省统一招考检察机关公务员工作。

一、招考数量和职位

根据我省检察机关政法专项编制空缺情况,2013年计划面向社会统一考试录用检察机关公务员478名。

报考省检察院的,应具有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统招的与报考职位相应专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含2013年7月底以前毕业的应届毕业生),其中,本科期间应为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统招的法律类专业全日制本科学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限A证);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报考省辖市和市辖区检察院的,应具有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统招的与报考职位相应专业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含2013年7月底以前毕业的应届毕业生)。

报考县检察院、县级市检察院的,应具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与报考职位相应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含2013年7月底以前毕业的应届毕业生)。

报考放宽担任检察官学历条件地区县检察院的,应具有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统招的与报考职位相应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是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与报考职位相应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含2013年7月底以前毕业的应届毕业生)。

具体招考职位及条件详见《河南省检察机关2013年计划招考职位、数量及代码明细表》。

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报考县检察院、县级市检察院(其中,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仅限报考放宽担任检察官学历条件的县检察院)法律职位的,经考生本人申请,可免专业科目考试,该科目笔试成绩按所报考职位考生笔试最高成绩计算。免专业科目考试的,不得参加运用“二次平均法”对空缺职位的补录。

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且报考县检察院(含放宽担任检察官学历条件地区基层检察院)、县级市检察院法律、刑事侦查、司法警察职位的,不受学历证书上专业的限制,但报考非放宽担任检察官学历条件地区基层检察院,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含县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的计算时间截至到2013年4月22日。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人员除应符合上述职位对象的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78年4月22日至1995年4月22日期间出生;

5、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相关规定标准。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双眼裸视4.8以上,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增加体能测试,执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

6、符合《公务员法》、《检察官法》任职回避规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3、受过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4、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5、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不得报考。参加河南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考试已被录取的人员不得报考。

6、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适合在检察机关任职的。

三、报名和资格初审

本次招考工作的报名和资格初审都以网络方式进行。报名时间为2013年4月22日9时至4月26日17时,网络资格初审时间为2013年4月22日9时至4月26日17时,准考证打印时间为2013年5月15日9时至5月19日9时。开始网上报名后,考生可以登陆河南人事考试网(www.hnrsks.gov.cn)进入网上报名系统,必须签署网上诚信承诺书方可报名(特别提醒:报名申请被接受后,将向报考者反馈一个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者查询报考资格审查结果、报名确认、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成绩查询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具体报名程序如下:

1、登陆河南人事考试网(www.hnrsks.gov.cn),认真阅读《2013年河南省统一考试录用检察机关公务员简章》等,了解报考职位的具体要求。

2、在河南人事考试网上,点击“公务员考试”,“网上报名”,进入网上报名系统,阅读并同意诚信承诺书后,填写个人报名信息,上传个人照片(近期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jpg格式,大小30kb以下,宽高比为130:160)。考生提交报名信息后应随时查看是否通过资格初审。

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招考全过程。报考者如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材料,随时取消其考试、录用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本人承担。

3、资格初审通过后,网上交纳考务费。资格初审合格的考生,应在网上支付考试费用(每科30元,如报考三科共90元)。

考生需要办理中国工商银行卡或交通银行卡并开通网上支付业务功能后,才可进行网上支付考试费用的操作。支付成功后网上报名系统显示为“已交费”,表示考生的网上交费操作已经完成。网上交费时间为2013年4月22日9时至4月27日17时,未在规定时间内交费者,视为自动放弃。

4、交费成功后,网上打印准考证。交费成功的考生,于2013年5月15日9时至5月19日9时,登陆河南人事考试网,凭姓名、身份证号和报名序号进入报名系统,打印本人准考证。准考证应妥善保管,笔试、面试、体检时,须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方能参加。

报名人数与拟选拔职位比例达不到3:1的,由省辖市级检察院征求报考者意见后可在本省辖市范围内调剂;调剂后仍达不到开考比例的,根据实际报考人数相应核减报考职位;产生的空缺职位,采取“二次平均法”进行补充。

四、笔试

笔试分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专业科目三科,每科满分为100分。报考法律、刑事侦查、司法警察职位的,专业考试科目均为法律;报考其他职位的,专业考试科目为相应的专业知识。

笔试时间安排:2013年5月18日9:00至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4:00至16:30申论,5月19日9:00至11:00专业科目。

笔试地点及具体考点另行通知。

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采取加权平均的办法计算,即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30%+申论成绩×30%+专业科目成绩×40%。笔试成绩在河南人事考试网查询。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五、资格复审

根据考生的笔试成绩,按照1:2.5的比例要求,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最后一名笔试成绩相同的,可一并进入。笔试有一科缺考、作弊或成绩为零分的,不得进入资格复审。

考生接到资格复审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准考证、毕业证、学位证、学历认证报告和招考单位要求的其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参加资格复审。

1、2013年应届毕业生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报名推荐信(内容应含本人为普通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统招的学生)。

2、已毕业尚未就业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毕业证、学位证、学历认证报告、就业报到证、县以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3、在职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毕业证、学位证、学历认证报告、工作证、单位介绍信(内容应包含本人如被录用现所在单位同意调出)。

4、报考对本科学历及专业有要求的职位,考生还应提供本科学历的毕业证、学位证和学历认证报告。

5、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还应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6、报考省检察院职位的考生,应出具两年基层工作经历的证明。

以上证件和材料经审查合格后交复印件各2份。

六、面试

根据报考人员笔试成绩和报考职位,按照拟录用职位与面试人选1:2的比例在资格复审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试者的综合分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计划组织能力、人际交往能力、自我情绪控制能力、举止仪表等,满分为100分。

实际参加面试的应试者人数达不到该职位规定的面试总人数60%的,组织现有人员面试,应试者面试成绩须达到本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考生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

参加面试的人员应携带身份证、准考证。

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在面试结束后,由省检察院统一组织体能测试,体能测试合格者方能参加体检。

七、确定考试成绩

考试成绩由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组成,满分为100分,其中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

八、体检

按照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拟选拔职位与体检人选的比例为1:1.5。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相关规定执行。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体检时间原则上安排在面试结束后2天内进行。招录单位或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3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九、考察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根据考试成绩,按照录用职位与考察人选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考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公务员录用规定进行。

考察不合格以及因故出现缺额的,可在体检合格人员中依次递补。

十、补充空缺职位

对于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察过程中出现的空缺职位,在所有参加面试且体检合格的考生中,采取“二次平均法”加权面试成绩后,按“考试综合成绩=笔试成绩×50%+加权面试成绩×50% ”计算考试综合成绩,根据不同的报考条件,对符合相应职位报考条件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报考省检察院、省辖市和市辖区检察院、县和县级市检察院、放宽担任检察官学历条件地区县检察院职位的先后顺序,依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当场书面征求考生本人选报空缺职位的意见,对空缺职位进行补充。凡考生本人未按照要求的时间、地点当场书面选报空缺职位的,视为自动弃权。空缺职位、加权面试成绩、考试综合成绩、选报空缺职位的时间地点、补充空缺职位的考生名单等均在河南人事考试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互联网网站公布。

“二次平均法”加权面试成绩的方法是:首先计算出全省每个面试考场的面试平均成绩(A1、A2、A3…An);其次将全省所有面试考场的平均成绩相加除以面试考场总数,计算出所有面试考场的总平均成绩(R),即:R=( A1+A2+A3+…+An)÷n;再用面试总平均成绩(R)除以各面试考场的平均成绩(An)得出该面试考场的加权系数(X)。即:Xn =R÷An;最后考生加权面试成绩为面试原始成绩乘以本面试考场的加权系数,即“二次平均法”后加权面试成绩=面试原始成绩×Xn。

对经“二次平均法”补充空缺职位的人员,按上述第十一项规定进行考察。“二次平均法”补充的空缺职位经考察后仍有空缺职位的,不再进行补充。

十一、公示和录用

省检察院根据考试总成绩和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由省辖市级检察院汇总,经省辖市委组织部审查,报省检察院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由省检察院或委托省辖市级检察院进行岗前培训,培训不合格或试用期满后经考察不合格的,报省委组织部批准,取消录用资格。

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考生如被录用,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本方案由省委组织部、省检察院负责解释。

本次招考工作查询网站:

河南人事考试网(www.hnrsks.gov.cn)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互联网网站(www.ha.jcy.gov.cn)

省检察院咨询电话:0371-6678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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