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各单位:
《广西民族大学引进人才暂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七月七日
广西民族大学引进人才暂行办法
为吸引更多人才到我校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建立一支富有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的高水平师资队伍,推进我校学科建设的快速发展,实现把学校建设成为在国内和东南亚地区有较大影响的、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民族大学。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引进对象
1.学科带头人
2.学科骨干
3.急需专业的特殊人才
二、引进待遇
1.学科带头人:发给安家费(含购房补贴)20-30万元(税前);
2.学术骨干:发给安家费(含购房补贴)15-20万元(税前);
3.急需专业的特殊人才:发给安家费(含购房补贴)5-10万元(税前);
4.引进的学科带头人,学校提供4-10万元的科研启动费;引进的学术骨干及急需专业的特殊人才,学校提供2-4万元的科研启动费。学校均为引进的人员提供工作电脑1台。
安家费(含购房补贴)以人民币支付,按首付及逐年发放的方式发给,首付发给50%,另外50%分5年逐年平均发给。
三、引进人才工作程序
1.人事处根据各学科建设需要和相关人事规定制定学校每年引进人才计划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2.引进人才计划经学校批准后,由人事处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各用人单位也应通过各种途径积极联系有利于学科发展的相关人才并报人事处办理引进事宜。
3.应聘者应聘时,须提出书面应聘申请,并附个人基本情况的材料,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证书、获奖证书原件(或复印件)、近5年发表的论文(著)、主持和参加的科研项目、获奖情况以及代表性成果;对应聘岗位的工作设想;家庭情况、配偶工作意向;详细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等。由人事处将相关材料转交用人单位进行考核。
4.用人单位成立专家组,对应聘者进行考核,如确需引进,将引进的具体意见和所有相关材料报人事处。
5.人事处聘请校内专家对拟引进对象进行综合评价,必要时聘请同行专家对拟引进对象进行答辩或匿名通信评审。并提出是否引进的初步意见报学校领导。
6.校长办公会审定。
7.人事处代表学校与引进人才签订协议并办理有关引进手续。
四、引进人才的管理
(一)学校对引进人才实行合同化管理,以合同形式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
(二)人事处和用人单位分别建立引进人才档案,对引进的人才进行跟踪考评。
(三)用人单位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要积极为引进的人才创造教学科研所需的各项条件,明确规定引进人才的学科建设任务,并制定相应具体工作计划。引进的人才应完成不低于同类岗位的教学科研任务。
(四)加强对引进的人才的工作考核:
1.引进的人才服务期间每学年末应向所在单位递交述职报告,对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下一阶段的工作设想;
2.引进的人才工作满两年后,应接受中期考核;
3.每学年末,用人单位对引进的人才的科研能力、教学水平和在学科建设中发挥的作用进行鉴定,对未能较好完成岗位职责的人员应提出指导性意见,对问题严重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4.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人才使用单位进行检查,考核用人单位对引进人才的管理、引进人才发挥作用的状况及人才引进计划的完成情况等。
五、其它相关说明
引进的人才须与学校签订为学校服务至少6年的协议。若在约定的服务期内因引进人才的责任出现与学校终止劳动关系的事实时,学校将按协议中有关条款处理。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引进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七、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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